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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27:57  浏览:85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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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 家 档 案 局
国 家 经 贸 委 文件
国 家 计 委

档发[2002]5号


国家档案局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二十日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二) 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 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 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
第十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 
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  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 
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 
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
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 
的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
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 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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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林业局等


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林业局等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林业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根据《收费办法》第四条规定,现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经市林业局批准捕捉、猎捕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捕捉、猎捕者按规定的标准向市林业局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经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捕捉、猎捕本市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它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捕捉、猎捕者按规定的标准向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1.属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成交额的6%收取。
2.属非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成交额的4%收取。
3.利用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由市林业局按其纯收入的2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取(不包括赠款和募款)。
四、违法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照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要按收费标准的2-5倍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行政性收费纳入予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主要用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事业。

附件: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已于11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附一: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
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的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三)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效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规定,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由林业部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五)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分工管理权限,分别经林业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每核发一
份狩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
六、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2-5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七、《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林业部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确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价值标准,由林业部确定。
八、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搞基本建设、提高福利待遇或
挪作他用。
十、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蜂猴(所有种) 300
熊猴 1000
台湾猴 2000
豚尾猴 1000
叶猴(所有种) 5000
金丝猴(所有种) 50000
长臂猴(所有种) 8000
马来熊 2000
大熊猫 100000
紫貉 500
貉熊 1000
熊狸 1000
云豹 3000
豹 6000
虎 48000
雪豹 10000
亚洲象 50000
蒙古野驴 5000
西藏野驴 5000
野马 60000
野骆驼 50000
鼷鹿 500
黑麂 2000
白唇鹿 2000
坡鹿 6000
梅花鹿 3000
豚鹿 3000
麋鹿 6000
野牛 6000
野牦牛 6000
普氏原羚 3000
藏羚 2000
高鼻羚羊 6000

扭角羚 30000
台湾鬣羚 2000
赤斑羚 2000
塔尔羊 2000
北山羊 1000
河狸 3000
短尾信天翁 900
白腹军舰鸟 900
白鹳 1000
黑鹳 2000
朱■ 100000
中华秋沙鸭 10000
金雕 1000
白肩雕 1000
玉带海雕 2000
白尾海雕 2000
虎头海雕 2000
拟兀鹫 900
胡兀鹫 900
细嘴松鸡 500
斑尾楱鸡 500
雉鹑 400
四川山鹧鸪 400
海南山鹧鸪 400
黑头角雉 1000
红胸角雉 1000
灰腹角雉 1000
黄腹角雉 1000
虹雉(所有种) 2000
褐马鸡 2000
蓝鹇 2000
黑颈长尾雉 2000
白颈长尾雉 2000
黑长尾雉 2000
孔雀雉 2000
绿孔雀 1000
黑颈鹤 6000
白头鹤 2000
丹顶鹤 2000
白鹤 3000
赤颈鹤 6000
鸨(所有种) 3000
遗鸥 1000
四爪陆龟 2000
鳄蜥 3000
巨蜥 600
蟒 900
杨子鳄 3000
中华蛩蠊 900
金斑啄凤蝶 900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短尾猴 250
猕猴 250
藏酉猴 250
穿山甲鲞 100
豺 500
黑熊 1500
棕熊(包括马熊) 1500
小熊猫 1500
石貂 250
黄喉貂 250
斑林狸 100
大灵猫 600
小灵猫 250
草原斑猫 250
荒漠猫 600
丛林猫 250
猞猁 1500
兔狲 250
金猫 900
渔猫 600
麝(所有种) 600
河麂 300
马鹿(包括白臀鹿) 1500
水鹿 600
驼鹿 700
黄羊 100
藏原羚 600
鹅喉羚 200
鬣羚 600
斑羚 600
岩羊 300
盘羊 900
海南兔 50
雪兔 50
塔里木兔 50
巨松鼠 100
角■■ 80
赤颈■■ 80
鹈鹕(所有种) 250
鲣鸟(所有种) 80
海鸬鹚 250
黑颈鸬鹚 250
黄嘴白鹭 50
岩鹭 50
海南虎斑■ 50
小苇■ 50
彩鹳 4500
白■ 600

黑■ 600
彩■ 600
白琵鹭 250
黑脸琵鹭 900
红胸黑雁 250
白额雁 80
天鹅(所有种) 80
鸳鸯 80
其它鹰类 200
隼科(所有种) 200
黑琴鸡 200
柳雷鸟 200
岩雷鸟 200
镰翅鸟 200
花尾榛鸡 80
雪鸡(所有种) 100
血雉 80
红腹角雉 200
藏马鸡 500
蓝马鸡 250
黑鹇 200
白鹇 80
原鸡 50
勺鸡 80
白冠长尾雉 250
锦鸡(所有种) 80
灰鹤 60
沙丘鹤 900
白枕鹤 900
蓑羽鹤 600
长脚秧鸡 50
姬田鸡 50
棕背田鸡 50
花田鸡 50
铜翅水雉 50
小杓鹬 50
小青脚鹬 50
灰燕■ 50
小鸥 50
黑浮鸥 50
黄嘴河燕鸥 50
黑嘴端凤头燕鸥 50
黑腹沙鸡 200
绿鸠(所有种) 80
黑鸠果鸠 80
皇鸠(所有种) 80
斑尾林鸽 80
鹃鸠(所有种) 80
鹦鹉(所有种) 80
鸦鹃(所有种) 50
■形目(所有种) 80

灰喉针尾雨燕 50
凤头雨燕 50
橙胸咬鹃 50
蓝耳翠鸟 50
鹳嘴翠鸟 50
黑胸蜂虎 50
绿喉蜂虎 50
犀鸟科(所有种) 200
白腹黑啄木鸟 50
阔嘴鸟科(所有种) 50
八色鸫科(所有种) 80
凹甲陆龟 200
大壁虎 50
虎纹蛙 50
伟铗■ 50
尖板曦箭蜓 50
宽纹北箭蜓 50
中华缺翅虫 50
墨脱缺翅虫 50
拉步甲 50
硕步甲 50
彩臂金龟(所有种) 50
叉犀金龟 50
双尾褐凤蝶 80
三尾褐凤蝶 80
中华虎凤蝶 80
阿波罗绢蝶 250
捕捉、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费标准
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狐 200
貉 100
狼 200
豹猫 100
果子狸 200
野猪 500
■■科(三种■■) 20
鹭科(三种白鹭) 20
燕■ 5
毛腿沙鸡 5
夜鹰 5
雨燕科(三种雨燕) 5
蓝翡翠 10
三宝鸟 10
啄木鸟(三种啄木鸟) 15
蚁■ 5
卷尾科(三种卷尾) 10
灰喜鹊 10
红嘴蓝鹊 10
寿带 10
本市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水麝■ 5
小麝■ 5
普通刺猬 5
蝙蝠(六种蝙蝠) 5
草兔 15
黄鼬 15
艾鼬 15
猪獾 150
狗獾 150
狍 300
鹭科(十种鹭科鸟类) 10
鸭科(五种雁) 50
(其它鸭科鸟类) 20
环颈雉 10
石鸡 10
鹌鹑 5
斑翅山鹑 5
岩鸽 5
杜鹃科(六种杜鹃) 5
戴胜 5
百灵科(云雀和其它三种百灵) 10
黑枕黄鹂 10
其它雀形目鸟类 2
蝮蛇 10
游蛇科(十一种游蛇) 10
东方铃蟾 1
蛙科(三种蛙) 1
其它野生动物
花鼠 5
岩松鼠 5
除啮齿目以外其它陆生野生动物 5



1994年9月22日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铁道部


关于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办法(试行)

1987年7月11日,铁道部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职改字(86)165号、国家经委〔1987〕228号、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职改字〔1987〕10号文件的要求,组合我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 围
第1条 提高部分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待遇,只限于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铁道部贯彻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已办理离退休的不再推荐)。
第2条 现聘任或任命的高级工程师(包括原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首次职务聘任晋升的),成绩突出,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低于160元或企业工资标准低于169元的〈六类工资区。下同〉,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审,经批准,工资可以提高到160元或企业工资169元,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3条 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60元以上,低于180元,或企业工资在169元以上,低于193元,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评审,经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4条 高级工程师其基础工资与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及其以上,或企业工资在193元及以上的,由部属单位提出,经铁道部干部部审核,铁道部批准,享受教授、研究员的同等有关待遇。

第二章 条 件
第5条 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必须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并应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一般需从高级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6条 在工程技术工作岗位上,成绩优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组织和解决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开发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见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在经济建设和改革中,主持和组织过重要技术经济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改造,在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工作中,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其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7条 能指导本专业其他高级工程师的工作,或有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8条 对于有特殊贡献的高级工程师,提高职务工资、待遇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名额控制
第9条 部机关、事业单位按下达的高级工程师总数额的10%控制。
企业单位按下达的工程系列高级职务控制总比例折算成高级工程师总数额的10%以内控制。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10条 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是评审上述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组织,暂称为《铁道部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高级技术专家和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的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政策水平较高并有一定威望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
第11条 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1至19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已享受教授、研究员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中青年高级工程师参加。
第12条 为了保证评审质量,评审委员会应按评审程序进行工作。评审时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方能有效。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13条 部机关和部属企、事业单位提高职务工资、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部评审委员会通过,报国家经委平衡后,由铁道部批准。所需增加工资数额,由铁道部报劳动人事部核准后下达各单位。

第六章 推荐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14条 部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员须经“工程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议,并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写出评审意见,推荐上报铁道部职改办,经初审后送《铁道部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上报材料:
1、高级技术职务任职名单一式二十份(式样已发);
2、专业技术干部职务聘任(任命)呈报表一式三份;
3、经评审后的论文或专题技术报告一篇;
4、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人员平衡名单一份;
5、提高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审批呈报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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