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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23:57  浏览:83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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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领导各族人民解放思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科学发展,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全面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省、市国家机关应当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省、市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市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省、市国家机关作出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应当听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作出适当的安排,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比照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有关政策,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扶持。
第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资金投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民族自治地方的扶贫开发。
第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民族自治地方列入对口帮扶协作重点,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帮扶工作。
第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激励型财政机制等方式,逐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
第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对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予以支持,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正常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资金规模随着经济发展和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十二条 因税收减免等政策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减收的部分,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给予照顾。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省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适当增加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交通事业。民族自治地方国道、省道的建设和改造资金,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筹措。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县通乡镇公路和乡镇通行政村公路的建设与改造资金补助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水利水电和其他能源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规划、立项和协调资金进行建设。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小水电。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建的水电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自治县财政返还库区维护基金和水资源费,返还比例应当高于本省其他地方。
第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造,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各项支农项目资金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
第十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的投入,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林种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对民族自治地方为维护生态平衡而开展的生态建设项目应当优先规划、立项和安排资金进行建设。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强环境保护,对因执行上级政府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指导,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风情和自然风光等特色旅游事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逐步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寄宿制教育,适当提高寄宿学生的生活补助。对民族自治地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给予补助。
第二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师资培养,提高民族自治地方教师的福利和生活待遇,鼓励优秀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族自治地方任教,提高当地教育水平。
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实行单独划线、投档,择优录取;报考省内其他高等学校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技事业,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普及科技知识,大力推广实用技术和有条件发展的高新技术。鼓励科技人员在民族自治地方创办企业。
第二十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文化事业,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加强文化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
第二十五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优先安排医疗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的购置、更新,加强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不断提高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保障水平。
第二十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加强民族体育队伍和体育设施建设,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十七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在职业技能培训指标和资助贫困家庭子女进入技校学习方面给予适度倾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促进就业。
第二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给予重点扶持。在安排社会保障补助经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民族领导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聘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予以照顾。
省、市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的培养,建立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与省、市国家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
第三十条 省、市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组织其他地区的教育、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人员到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对口支援工作,选派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到发达地区进行培训。
第三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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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金库集中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金库集中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建设银行集中后的金库可分为:中心金库、分金库和尾款箱集中保管库三类。
中心金库是指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或一个县(市)支行集中设置的,与人民银行有直接现金往来的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包括外钞,下同)、有价单证和尾款箱的专用库。
分金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城市中心库的分库,是负责保管中心库指定区域内的现金、有价单证和尾款箱的专用库。分金库只与中心库、指定区域内营业网点发生现金、有价单证、尾款箱的存取和代保管关系。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专门负责保管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专用库。
金库是重点保卫场所,各级行处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本规程,认真负责做好金库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同一城市原则上只能集中设置一个中心库。大城市由于交通拥挤,库容量有限等客观原因,集中设置一个中心库确有困难的,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后,可分片设立一至三个分金库。
每个县(市)支行至多设立一个中心库。支行以下的营业机构如果与中心库的运输距离超过30公里,且交通不便,钞币运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可书面报请一级分行批准后分片设立尾款箱集中保管库。
偏远地区和现金业务量小的县支行及以下的营业机构(含降格为分理处或储蓄所的县支行)报经一级分行批准,也可将现金、有价单证及尾款箱寄存其他银行金库保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中心库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分金库的管库人员、日常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三、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四、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五、受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向其存取现金、寄存尾款箱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统称,下同)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六、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七、负责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
八、负责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人民银行。
九、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五条 分金库的主要任务
一、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三、负责向中心库上缴和提取现金。
四、办理辖属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五、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六、负责辖属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
七、负责有关机构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中心库。
八、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辖区内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六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主要任务
一、办理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建立登记簿,保证尾款箱数与登记簿相一致。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第三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出纳部门是金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金库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金库执行有关制度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中心库由中心库管辖行出纳部门归口管理;分金库由中心库负责管理;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由其管辖行委托库址所在行出纳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中心库
指导。
第八条 金库设金库主任,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一、中心金库的库主任由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担任;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由管辖行配备和管理。中心库管辖行对中心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中心库的库址不在管辖行的,库址所在行应为中心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不得干涉中心库的日常工作。
二、分金库的库主任经中心库库主任提名,由中心库管辖行任命;管库人员由中心库统一调配,守押人员由中心库管辖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直接隶属中心库管辖行。中心库管辖行对分金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分金库库址所在行应为分金库提供必要的
办公条件,不得干涉分金库的日常工作。
三、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主任由库址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担任;管库人员由库址所在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隶属尾款箱集中保管库库址所在行。尾款箱集中库的守押人员一律由中心库管辖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各营业网点的押运人员原则上由中心库管辖
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其行政关系、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直接隶属中心库管辖行。中心库管辖行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房和尾款箱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尾款箱内的现金及有价单证由营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 钞币、有价单证等的运送原则上采取集中运送方式,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实行集中运送方式确有困难的,也可报经一级分行保卫、出纳部门批准后采取分散运送方式。实行集中运钞的,库款押运由中心库、分金库守押人员负责;实行分散运钞的,押运任务应视押运人员的配备
方法分别由中心金库管辖行派驻各营业机构的押运人员或营业机构自行配备的守押人员负责,并各自对尾款箱的路途安全负责。

第四章 运 钞
第十条 运钞车是建设银行运送现金等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适应当地具体路况、交通状况,满足现金运量、尾款箱数量及押运人员等对车容量的要求。
二、具备一定的防弹、防抢、防盗功能。
三、装备有必要的通讯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 运钞车要根据当地的运钞线路、需运钞营业机构的数量及其现金业务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具体配置数量须报经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十二条 运钞车的管理
一、运钞车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管理。中心库和分金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保卫部门会同金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尾箱保管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运钞车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行(处)统一管理。经批准采取分散运钞的,运钞车由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确定一个部门管理。
二、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未经运钞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用、调换或挪作他用。
三、负责不同线路运钞任务的运钞车要不定期相互调换,运钞线路也要不定期变换并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四、运钞车完成全天任务后应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保养和维护。
五、运钞车因特殊情况调用或维修时,临时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应比照运钞车的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三条 运钞方式因不同情况分为集中运钞和分散运钞两种方式。集中运钞是指由金库集中运钞车、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统一运送钞币及尾款箱;分散运钞是指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管理运钞车、配备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自行负责运送钞币及尾款箱。钞币、有价单证的运送应遵守
以下规定。
一、实行集中运钞的,金库管辖行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辖营业机构,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要及时通知有关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格式由各金库自定,但必须有相片)分发有关人
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如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营业机构。接送尾款箱时,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待命,从金库分不同的线路出发接送尾款箱。营业时
间内,运钞车必须都集中到金库待命,随时接受有关营业机构调缴款时的运送任务。
二、实行分散运钞的,各营业机构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报金库及有关营业网点,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应及时通知金库和有关营业网点,金库和营业网点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分发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
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金库和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确认。如遇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作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库房标准
第十四条 金库的建设和技术防范要求必须符合建总发字(93)第79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金库建筑设计暂行规定》及建总发字〔1997〕第67号《中国建设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及其管理暂行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金库库房应按所辖行处尾款箱数量、现金、有价单证量确定其库容量,库房按业务量的大小分为一、二、三级。一级库房其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二级库房使用面积应不低于50平方米;三级库房面积应不低于20平方米。

第六章 库款管理
第十六条 帐户设置和管理
一、中心库的管辖行应在人民银行统一开立存款户,其辖属营业机构不再在人民银行开设存款帐户。目前,因票据交换等原因已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不得存取现金。中心库的库款及其收支业务,由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单设帐户核算。中心库与管辖行不在同一处的,为方便营
业机构存取现金,也可委托中心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代理核算。中心库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时,通过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换开凭证办理,其资金通过系统内往来帐户划转。
二、分金库的库款及收支业务,可委托分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代理核算。代理核算行应在中心库库款核算行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存放足额备付金,购买现金支票,用以向中心库调缴现金。
三、中心库、分金库所辖营业机构,应分别在中心库、分金库库款核算行的会计部门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存放足额备付金,并购买现金支票,用以日常现金的存取。
四、中心库、分金库库款核算行的会计部门应为中心库、分金库单独设立现金明细帐,专门用以核算中心库、分金库库存现金,以区分中心库、分金库和该行出纳柜台尾款箱的库存现金。
五、中心库、分金库库款委托库址所在行核算的,其库款占用的资金由中心库管辖行核拨,或按系统内往来利率计付利息。
六、尾款箱集中保管库不得向人民银行、中心库、分金库提取现金,只负责保管辖属营业机构的尾款箱。
七、发生现金存取业务的行处之间(网点上下级之间,网点与中心库、分金库核算行之间,分金库与中心库之间),已经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的,其现金存取业务通过原已开立的帐户核算。未开立系统内往来帐户的,应开立专用于现金存取业务核算的系统内往来帐户。
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管理
一、金库的库存现金量由金库管辖行资金计划部门会同出纳部门,按照所辖营业机构的数量、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运输的距离等因素核定三至五天的正常库存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如是分金库要及时上交中心库,如是中心库要及时上交人民银行发行库。不足支付时,中心库要及时向
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分金库要及时向中心库提取。
二、营业机构尾款箱库存限额由其管辖行按照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距离金库远近等因素核定。营业机构出纳尾款箱超过库存限额要及时上交,不足支付时要及时领取。
三、金库、尾款箱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现金券别明细数和库存现金总数,凭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现金须与“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签章,送会计部门(
储蓄所为会计人员,下同)核对,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章。严禁不盘库结计库存现金。

第七章 现金存取的操作规定
第十八条 现金的提取
一、中心库向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应根据向人民银行发行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照分金库及所属营业机构所报现金需要量。由管库员结合实有库存现金情况提出申请。提款程序因库址所在行的不同分为:
1.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属同一个行的,提款时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附式一),签章后报金库主任审核批准,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留存人民银行的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随同押运员到人民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取
款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取回后,立即办理现金入库手续,并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由两名管库员双人签章后,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送管辖行会计部门。中心库凭第三联“现金申领单”和留存的一联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管辖行会计部门
将一联入库票和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人民银行存款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不是同一个行的,提款时由管库员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附式一),签章后报金库主任审核批准,第三联留存,第一、二联送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一式两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特转凭证代)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特转
贷方凭证留存,特转贷方凭证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记帐凭证,第二联“现金申领单”和特转借方凭证交提款人员送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留存人民银行的印鉴。管辖行会计部门将特转借方凭证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借方记帐凭证,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人
民银行存款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款项取回后,立即办理现金入库手续,并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由两名管库员双人签章后,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中心库凭第三联“现金申领单”和留存的一联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库址所在行
会计部门将一联入库票和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二、分金库向中心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按照各营业机构提供的现金需要量和分金库本身的库存量综合平衡后,向中心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管库员根据向中心库报送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分金库主任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留存,第一、
二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中心库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会同押运员到中心库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中心库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后,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中心库管库员,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
对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管库员
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并签章,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分金库凭留存的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
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营业机构向中心库或分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印鉴,由提款人员持
现金支票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金库操作程序同本条“二”。营业机构提款人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
“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四、金库库址所在行处的出纳柜台向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现金申领单”留存,第一、二联“现金申领单”交由提款人员会同押运员到金库办理提款手续
。管库员接到两联“现金申领单”后,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申领单”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连同现金交提款员,一联出库票和第二联“现金申领单”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会计部
门作现金明细帐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金库的现金明细帐)。提款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和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申领单”转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出纳尾款箱的现金明细帐)。

五、营业机构向其管辖行处出纳柜台提取现金的,要在提款的前一日营业终了前,将用款计划报管辖行出纳部门。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管辖行会计部门印鉴
,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管辖行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出纳柜台,出纳人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
”。营业机构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应立即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
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六、营业机构在营业中因特殊情况遇备付金不足,急需提取现金时,应及时与管辖行出纳柜台或金库进行电话联系,由对方根据营业机构的要求预先准备好足额现金,然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提款手续。
第十九条 现金的解缴
一、营业机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上交的前一日下班前将交款计划告知管辖行出纳部门或金库,约定时间,解缴现金。操作程序如下:
1.营业机构向管辖行出纳部门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由解款人员将二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管辖行出纳柜台,
管辖行出纳人员收到营业机构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
贷方记帐凭证。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营业机构向金库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金库,金库管库员进行审核、清点、复核
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并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
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二、金库库址所在行处的出纳柜台向金库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两联“内部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内部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金库,金库管库员
收到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内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内部现金交款单”退解款人员,另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现金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
第二联“内部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金库的现金明细帐借方记帐凭证附件。金库退回的第一联“内部现金交款单”由解款人员交会计部门作出纳柜台尾款箱的现金明细帐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分金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中心库,并在解缴的前一日下班前将缴款计划报中心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金库库址所
在行会计部门。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中心库,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交来的现金和凭证后,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分金库解款人员,另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库
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中心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将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记帐凭证附件。
四、中心库库存现金超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人民银行发行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人民银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现金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解款人员将“现
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交人民银行。
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属同一个行的,解款人员将人行退回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作人行存款帐户记帐凭证的附件,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库址所在行与管辖行不是同一个行的,解款人员将人行退回的“现金交款单”回单交中心库管辖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现金交款单”回单后,签开一式两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一联留存,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的贷方记帐凭证,“现金交款单”回单作人行
存款帐户记帐凭证的附件,另一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凭证交解款人员送中心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尾款箱出入库
金库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尾款箱实行寄库管理,各营业机构必须与金库所在行办理寄库委托手续,按金库管理规定明确双方的职责。尾款箱入库、出库时,金库管库员要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由管库员与接送尾款箱人员共同验箱验封,办妥交接。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
清点箱内现金数。
一、由金库集中运送尾款箱的行处,出库时由金库所在行安排好运钞车和押运人员,管库员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各一级分行自定)后,送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各营
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
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时,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二、由各行处自行运送尾款箱的,办理尾款箱出库时,由尾款箱接送人员、押运人员到金库并出示“接运钞专用证”,经管库员核对确认后,办理尾款箱的出库手续,尾款箱接送人员和管库员应在金库的“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处核对签章,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
款箱接送登记簿”分送各营业机构,由各营业机构出纳人员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
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第八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帐。
第二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出入库
一、新印制的有价单证,由有价单证经办部门根据印刷协议、交货单或上级行的证券调拨单,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三联,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
盖收讫章(用现金收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第一联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有价单证经办部门。
二、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向上级行领用有价单证时,单证经办部门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一式四联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持有关证件到上级行办理领入手续。上级行金库管库员收到领券人交来的经本行经办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四联“重要单证出库单”(如是债券还应有一联
本行经办部门签发的“债券调拨单”,下同),在四联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现金付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并据以配发单证。第一联领用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调拨单作附件),第二联领用单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领用单退领用人,第四联领用单退本
行经办部门。有价单证领回后:需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经办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
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经办部门,需入尾款箱保管使用的,单证经办部门(或柜台)应根据上级行退回的第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将有价单证入箱保管,会计人员据此填制
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三、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销毁或向上级行、人民银行上缴已兑付或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并签章送金库办理领券手续。管库员收到经办部门送来的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经与保管的单证核对无误后,在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和个
人名章,办理出库,第一联出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出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其余二联出库单退经办部门。
四、营业机构向金库集中上交已兑付或集中退回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如是已兑付债券,还要填制一式三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一联留存,下同)并签章,将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两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下同)连同有价单
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并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
入库单(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退营业机构。

第九章 查 库
第二十三条 金库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按查库内容进行检查。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每旬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除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外,还要检查代保管重要空白凭
证和物品等。集中保管的尾款箱只查个数,不查尾款箱内的库存数。
第二十四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要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保管的尾款箱个数和本机构尾款箱的库存,不查其他营业机构的尾款箱内的库存。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机构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主任)每月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采用出纳部门逐级检查、越级抽查、分管行长督促查库、检查查库记录、抽查的方式。一级分行出纳部门对二级分行每年查库不少于两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10%;二级分行的出纳部门对下级行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
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20%。
第二十七条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必须出示查库人身份证和经金库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的介绍信。
中心库、分金库管辖行或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址所在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查库时,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金库管辖行的分管行长、金库主任及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第二十八条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应填制一式两份“查库登记簿”,将查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在“查库登记簿”作详细记载,一份“查库登记簿”由金库留存,一份“查库登记簿”查库人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管出纳的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出纳部门的查库情况及查库发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必要时应抽查部分金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财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和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不相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附式略。



1997年12月31日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海关总署第185号令(联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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