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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16:21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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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及电话:郭翔 010-68205669)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要求,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健全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管理相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管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和加快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食品安全检测手段,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全面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治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产品的专项整治。标本兼治。加强政策、规划和标准指导,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改进企业管理。分工负责。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履行自律责任。督促检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建立上下联动和监督机制,提高工作质量。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规划制定,规范行业管理

1.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会同发展改革委开展《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发布实施《肉类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马铃薯加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启动《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制订工作。

2.严格执行产业政策。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乳品行业开展项目(企业)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0]598号)要求,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乳制品项目(企业),确保乳制品行业有序、规范和健康发展。

3.落实企业技术改造专项。加强对食品工业新工艺、新技术发展趋势的调研,针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薄弱环节,研究提出2011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项目,组织好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指导和督促酒精、味精和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5.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加快修订《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农药企业核准、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等行政许可工作;会同工商总局等部门制定和发布《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严格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流向食品和饲料生产业。

6.加强标准管理。进一步梳理食品行业标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修)订工作。

(二)推进诚信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1.加强工作指导。按照“全面铺开,选择重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注重发挥诚信建设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行业协会作用,继续加强对各地政府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食品企业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地方部门间协调工作机制,促进信息和管理资源共享。

2.加快制度建设。分行业编写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指南和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制订诚信信息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制订诚信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3.加强标准宣贯。制订诚信建设标准宣贯计划,组织开展标准宣贯,普及标准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建立及实施要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评价准则》等标准及指南的学习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指导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4.加快扩大试点。在乳制品和肉类加工行业诚信建设试点基础上,加快扩大试点范围,做好调味品、葡萄酒、罐头和饮料等行业启动扩大试点的各项工作;在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

5.制订奖惩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订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激励惩戒措施。以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为基础,完成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设。同时研究制订整个食品行业诚信激励奖惩措施。

6.加强诚信宣传。继续跟踪地方诚信体系建设试点情况,加强地区间、企业间交流,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开展“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及企业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大力营造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巩固社会舆论监督的成果。

(三)开展专项整治,保障食品安全

1.做好农药管理工作。加强对农药行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测,加大对非法生产和经营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监测和打击力度。

2.配合开展专项整顿。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整顿,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合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乳粉清查销毁和酒类质量安全等专项整顿工作。

3.开展督促检查。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评估考核和专项督查工作。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结合各地食品质量安全实际状况,制订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3月31日前)。

(二)工作落实阶段。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工作督促和进度检查力度,逐项逐条抓好落实(4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总结阶段。全面总结2011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成效 (12月11日至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细化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行业管理,落实企业责任。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行业管理,围绕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相关地方法规、规划和制度;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指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注重做好群众反映强烈、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重点食品行业领域和产品的整治、规范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引导舆论宣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食品安全新动态、新情况,及时会商解决问题,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引导。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生产企业与地方政府信息直报渠道和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四)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做好工作总结,及时交流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中的好做法,推广好经验,巩固工作成效。各地年度工作总结在2012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消费品工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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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防政发〔200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防城港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进人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公务员进人办法实施。
第三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坚持面向社会,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公开招聘考试与考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成立招聘工作组织,人员由人事、编制、监察、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领导组成,负责有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进人应当在防城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编制数内,以及单位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及工勤人员岗位具体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按相应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对象、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方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考试、双向选择、择优聘用以及招募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方式进行。
(一)招聘初级以下岗位人员,采用公开考试的方式。
(二)参加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选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用人 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的,经同级人事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可以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面试比例和名单由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签订协议的人数确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和规定急需引进紧缺人才范围,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用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符合我市引进各类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规定条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事业单位的。
3.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其他事业单位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在编在职人员流向同级或同级以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利用本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成绩,需要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招聘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提出招聘申请,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凡在当年公务员录用考试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符合岗位招聘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经面试、考察和体检等规定程序后,择优聘用。
四、招聘程序
第十条 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前须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同级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编制数、空编数、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1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办结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有变动,在每年11月30日前更改申报当年招聘计划。
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市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和招聘实施方案,经同级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编制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市编委办核准后,由各区(县、市)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一次。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由市人事局于公开招考前一个月通过防城港人才网等有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或招聘简章包括招聘岗位、人数及待遇;应聘人员的资格和条件;招聘办法;考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应聘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名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考前确认,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经市人事局同意后核发准考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不得拒绝其报名。
拟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达到1∶3比例的,予以开考。达不到1:3比例但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方可开考。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笔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能力、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的命题和评卷由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商上级部门组织进行。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的考务工作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笔试成绩由市人事局统一在防城港人才网公布,并根据笔试总体水平和招聘情况划定合格分数线。
2.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及自我认知程度等。面试采取问答式、情景模拟、心理素质测评、专业技能考评、实际操作(如教师试教)等方式进行。
在笔试合格成绩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面试人选。个别岗位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需进人的,须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面试程序。面试采取由人事、编制及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协助的方式进行。面试考官一般为7-9人,由用人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成员和专家组成,从具备考官资格的考官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考官组成人员须报市人事局备案。严格执行考官资格制度,未经培训,没有考官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面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生考试的总成绩。
(四)考核
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对象并进行考核。考核组成员为2人以上,由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行政主管部门的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名单须经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考察内容为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及是否需要回避等,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综合考核材料后对能否聘用给予考核结论,考核出现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五)体检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结果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选,组织拟聘人员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的依次递补。
(六)公示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市直的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和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后,在防城港人才网、拟聘人员原工作单位及拟聘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直用人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各区(县、市)用人单位呈报的聘用材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管理权限审批。聘用审批材料包括:审批函;进入面试人员花名册;《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拟聘人员个人近年思想工作总结;综合考核材料及结论;体检表;计划生育证明;公示结果说明。
(八)聘用
市直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各区(县、市)用人单位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由各区(县、市)人事和编制部门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拟聘人员,经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调配、工资和入编手续。
五、附 则
第十二条 市人事、编制、监察部门负责对市直和各区(县、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中聘用合同的签订、聘后管理、纪律与监督等按照桂人发〔2006〕22号文件执行。
本细则由防城港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市本级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
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申请使用
编制类型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
编制
单位
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构
编制
部门
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调动的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分管人事编制领 导
意 见


编委主任意见

备 注 送达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批表
(区、县、市使用)
使用
编制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民族 籍贯
出生年月 入伍时间 干部或
工 人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及专业 专业技术职 称
原工作
单 位 单位性质 经费渠道
配偶姓名 工作单位
及职务
申请使用编制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经费渠道
合 计 行政管理(名) 专业技术(名) 后勤服务(名) 其中领导职数
处级 科级
编 制 数
实有人数
空 编 数
使用编制人员
拟分配岗位


申请使用编制人员工作简历


申请使用编制主要理由
使用编制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用编制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经核,申请使用编制单位事业编制数为 名,现实有用编人数 人。按核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岗位人员有空缺。
经研究,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组织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区、县(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办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意见: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分管人事编制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市编委主任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送达市编办
时 间


说明:此表由申请使用编制单位如实填写,连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各一式三份)一并报送。
附件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审批表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一寸
免冠
照片
出生年月   籍 贯   民 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
时 间   健康
状况  
学历
学位 全日制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在 职
教 育   毕业院校及系、专业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称)   联系电话  
拟调配
何地何单位  
调配理由  





历  



现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滁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政府采购货物

和服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琅琊区和南谯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细则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用财政性资金担保及偿还的国内外贷款等。

第三条 凡列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活动,均应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接受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其他政府采购活动,根据需要也可以进入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交易行为;

(三)负责核准政府采购方式;

(四)对政府采购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实行备案审查,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结果履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五)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供应商库、评标专家库,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六)受理有关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的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规行为;

(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存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八)对县(市)政府采购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确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核准政府采购清单、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依法对评标专家资格和代理机构资格实施管理,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除交易活动以外其他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调查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监察局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有关举报;

(二)对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涉及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

(三)查处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政府采购活动的实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交易中心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审查、发布、报送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信息;

(二)提供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场所;

(三)对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备案;

(四)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托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五)收集、管理政府采购交易活动相关档案资料。



第三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购人可以组成采购小组,以一个采购人的身份共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不得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选库,供采购人自行选择,选择可采取公开竞聘、竞争性谈判或随机抽取等方式。

采购人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供应商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银行和资信证明;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的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六)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审计意见书或企业财务报表;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活动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二)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进行举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采购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服务;

(二)对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三)及时报告有关登记资料的变更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事先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作为采购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服务,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细则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和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称投标人)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是指招标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投标人,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拟定招标公告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后,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如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八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已发布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中标人向招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交易中心托管。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交易中心托管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重要项目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所有投标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的,均视作放弃投标。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报告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购人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出现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等影响采购公开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予废标,并责成采购人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采购人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在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市监察局监督下,招标人可以从国家、省、市专家库中选定相应评标专家。

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二)澄清有关问题。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局。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采购人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由交易中心见证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定书面合同。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一条 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和招标情况报告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同时将已经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确认的采购合同副本向市财政局备案。

招标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唱标价记录;

(五)投标报价;

(六)评标方法;

(七)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八)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其他方式采购



第四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信息;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所有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询价小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被询价供应商报出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要求自行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在签订书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和采购情况报告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同时将采购合同副本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特殊或技术专业性较强的标的,采购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市招标采购管理局根据需要实施验收现场监管。采购人和专家在验收结果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八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可以采取查阅材料、现场监督和接受质疑等方式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采购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可依法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市监察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确认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以采购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记入诚信档案,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拒绝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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