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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31:23  浏览:8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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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1〕202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搞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规范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行为,促进区域间优势互补,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八月二日





十九日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易地调剂管理规定

(暂 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易地开垦和补充耕地工作,加强耕地保有量的管理,促进区域经济共同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之间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 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工作由省统一组织。需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必须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执行。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实行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一补一”。个别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满足新增建设用地补充耕地要求的地方,可申请使用易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补充。

第五条 简易的调剂(包括调入和调出)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将下一年需要调剂指标的计划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六条 申请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地方(以下简称调入方),必须以市为单位,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复垦开发调整任务的前提下,已将当地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新增的耕地全部用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

第七条 申请调出指标的条件:

(一)以市为单位,已实现了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二)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相对丰富;

(三)与调出指标和对应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内已竣工且验收确认的项目;

(四)可随时提供与调出指标相对应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地的现势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割图。

第八条 调出方应配合调入方编制补充耕地方案。

第九条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时,调入方应按调入指标数相应核减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保有量;调出方应按调出指标数相应增加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保佑量。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清册》,如实记载补充耕地指标调入和调出情况。

第十一条 调入指标和调出指标的价格标准分别按申请调入房和调出方当地耕地开垦费的标准执行。指标调剂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结算,指标调剂费用的差额部分由省统一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复垦开发整理,以补充灾毁和生态退耕的耕地,以及提高新开发复垦耕地质量,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十二条 用易地调剂指标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 必须先行调整农田保护区规划,在办理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手续时, 调入、调出指标的价格标准在当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40℅。调出方按基本农田标准补充耕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增加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十三条 指标调剂费应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省国土资源厅按收取的指标调剂费总额的2℅提取业务费(其中留省40℅分别返还调入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20℅和40℅)。

第十四条 因易地补充耕地发生的农业税和农业征购任务的增减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易地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用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应按用地所在地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 未经省批准的补充耕地易地调剂指标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侵占、挪用不从耕地指标易地调剂费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域范围内各县(市、区)间的补充耕地易地调剂指标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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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的答复

1989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的情况报告”(传真)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1.环保法庭与人民法庭性质不同,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保法庭尚无法律根据。为适应实际需要,可在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审理环保案件的合议庭进行试点,并注意总结经验。
2.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应混淆,人民法院不要在法院以外同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或共同)另行设立专业法庭。
3.人民法院在审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时视案情需要,可请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疟疾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疟疾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并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
一、防治工作现状疟疾是全球广泛关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降低疟疾发病率,减轻疟疾疾病负担已列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疟疾也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虫媒传染病。50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发病人数由20世纪70年代初的2400多万减少到目前的数十万,严重流行区的范围已大幅度缩小,除云南、海南两省外各省已消除了恶性疟。由于疟疾流行因素复杂,具有传播快、易反复的特点,加上近年来部分地区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经费投入不足,以及流动人口和周边一些国家疫情对我国边境地区的影响,2000年以来我国疟疾疫情出现回升,部分地区出现暴发疫情。目前,全国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疟疾传播,其中,云南、海南两省的疟疾流行仍较为严重,中部地区的苏、鲁、豫、皖、鄂5省疟疾流行尚未得到有效控制,许多省受到输入性恶性疟的威胁。根据专家对全国部分地区的疫情调查结果推算,2004年全国的实际发病数超过74万,防治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国疟疾防治工作进程,有效预防和控制疟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流行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使我国成为发展中国家率先实现基本消除疟疾目标的典范,根据当前我国的疟疾流行趋势和防治现状,制订本规划。
二、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继续重视和加强区域性防治工作,完善联防联控机制;不断提高科技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资源,有效控制疟疾流行。
三、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目标。
1、到2010年底,除云南边境地区和海南中南部山区的高传播地区各县(市、区)外,全国其它流行县(市、区)均要控制疟疾流行,其中70%的县(市、区)基本消除疟疾。2、到2015年底,云南边境地区和海南中南部山区的高传播地区(以下简称“高传播地区”)各县控制疟疾流行,全国其它流行县(市、区)均要基本消除疟疾;海南省消除恶性疟。
(二)工作指标。
1、发热病人血检覆盖率和年血检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5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6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各县(市、区)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以乡(镇)为单位,临床初诊为疟疾、疑似疟疾及原因不明的发热病人年血检率达到70%以上。
2、疟疾病例规范治疗率(以下简称“治疗率”)。
(1)到2007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70%以上。
(2)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80%以上。
(3)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治疗率达到90%以上。
3、间日疟病人传播休止期规范根治率(以下简称“根治率”)。
(1)到2007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0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85%以上。
(3)到2015年底,以乡(镇)为单位,根治率达到90%以上。
4、药物处理蚊帐正确使用率(以下简称“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
(1)到2007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60%以上。
(2)到2010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3)到2015年底,在高传播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的居民药物处理蚊帐使用率达到75%以上。
5、疟疾防治知识知晓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50%和7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8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居民和学生疟疾防治知识的知晓率分别维持在80%和90%以上。
6、乡(镇)、村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合格率。
(1)到2007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到2010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到2015年底,流行区乡(镇)、村相关医务人员疟疾防治技能培训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
四、防治策略
(一)高传播地区。云南的边境地区、海南的中南部山区是高传播地区,以降低流行程度,减少恶性疟扩散为目的,以流动人口、山区居民及上山人群为重点,在微小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和媒介防制并重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在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以传染源控制、人群防护和环境改造相结合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二)疫情不稳定地区。安徽、湖北、河南、江苏和西藏等省、自治区的部分地区是疫情不稳定地区,以控制暴发流行和减少传播为目的,以及时发现传染源、控制暴发点和落实休止期根治为重点,在中华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性防治策略;在嗜人按蚊为主要媒介地区采取传染源控制和媒介防制并重的综合性防治策略。
(三)疫情基本控制地区。其它流行地区应以防止输入的传染源和当地残存病例引起传播为目的,以传染源的及时发现和规范抗疟治疗为重点,采取传染源监测和人群健康教育为主的防治策略。
五、防治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检测和疫情报告。在流行区,要切实加强发热病人的血检工作,及时发现传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加强疫情报告和管理,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加强传染源控制。对发现的疟疾病例,要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及时、规范给予治疗。对间日疟病人,要进行休止期根治,减少传染源积累。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预防性服药措施。
(三)加强媒介防制。在流行区,要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环境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地。在高传播区和疫情不稳定地区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措施,减少人蚊接触。在出现疟疾突发疫情时,采用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措施,降低蚊媒密度,减少人群感染。
(四)加强人群防护。在流行区,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帐等防蚊设施,对进入高传播地区的流动人口,根据需要可采取预防性服药和其他个人防护措施。
(五)加强监测。建立、完善国家和地方各级疟疾监测网络,加强疟疾疫情、媒介、人群抗体水平和抗疟药、杀虫剂的敏感性监测,及时、准确掌握人群发病、媒介种群密度和防治措施落实以及效果情况,预测发病趋势,为及时调整防治策略、技术方案提供依据。
(六)加强健康教育。在流行区,要根据当地人群特点、受教育程度、知识掌握情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疟疾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及时就诊、配合治疗、自我防护和主动参与预防控制工作意识。
六、政策和保障
(一)组织保障。流行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疟防工作的领导,将疟疾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本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制定防治项目并组织实施。继续坚持苏、鲁、豫、皖、鄂5省联防、粤、桂、琼3省联防等地区间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并根据本联防区防治形势和特点,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和联防具体内容,切实加强疫情信息通报和防治经验交流,同步采取防治措施,强化相互监督检查,推动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积极参与各项预防控制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二)经费保障。疟疾防治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需要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按照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要求,本着“科学设置、填平补齐”的原则,中央对承担疟疾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基本建设经费给予必要支持。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防治工作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法规和政策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法、科学开展防治工作。国家鼓励药物生产企业根据防治工作需要,提供质优价廉的抗疟药品。
(四)机构和人员保障。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和农村卫生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承担疟疾防治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防保组织建设,逐步健全功能完善的防治工作网络。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以现场防治知识和技能、疟疾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为重点,加强对各级疟防专业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防治知识和技能。
(五)科学研究与技术保障。组织多部门、跨学科的联合攻关,就疟疾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学研究。研究开发有效、方便、价廉的快速诊断工具以及抗疟药敏感性检测技术;筛选和研制高效、安全、价廉的预防、治疗药品及疫苗;研究疟疾暴发流行预测预警的关键技术指标和阈值。切实加强国内外疟疾防治与科研的合作交流,引进并推广先进技术、经验和科研成果,提高我国疟疾防治整体水平。
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一)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疟疾防治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要将疟疾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实现防治工作目标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科学、定量、随机”的原则,制订详细的监督检查方案,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自查、抽查,对工作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就结果予以通报。
(三)执行评估。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分别于2008年、2011年和2016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近期、中期和终期评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应的阶段目标和策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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