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0:00  浏览:9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

  (一)主要成就

  1.金保工程经国家正式批准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将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列为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建设和完善的十二个业务系统之一。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了金保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议书,金保工程在国家整体立项。之后,国家发改委相继批复了金保工程中央本级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西部地区补助方案。

  2.全国系统的总体设计和规划标准已基本完成。劳动保障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制定或完善了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等业务系统指标体系以及社会保障卡、劳动保障业务专网IP地址等方面的标准规范;针对全国联网工程、数据中心建设、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建设、示范城市建设等具体建设任务,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了金保工程调度制度、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通过这些文件、标准、方案和制度,明确了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任务、建设原则以及各项建设任务的具体要求。许多地区根据部里的文件也制定了本地区金保工程实施的具体方案。金保工程建设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

  3.全国网络框架已具雏形。“十五”期间,劳动保障部与32个省级单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实现了联网;20个省区市实现了与所辖全部地市的联网。在全部地市级以上城市中,80%实现了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市域网覆盖达到65%的经办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已延伸到街道、社区,部—省—市三级网络结构已初步形成。借助部—省—市网络开展了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等联网应用,监测数据分别覆盖到829%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和约100万失业人员,对于及时、客观地采集社会保险决策信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部省间及部分省市间视频会议系统已投入使用。

  4.统一软件开发及应用取得可喜进展。劳动保障部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已经推广到340个以上统筹地区,劳动力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劳动99)已经推广到200多个地市。特别是一些省区在上述两个软件基础上,统一进行核心应用软件的全省本地化实施,不仅加快了全省统一软件的推广应用,也对统一标准和业务流程的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以社会保险五保合一、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一体化为主要特征的整合工作已经在很多地区开展。

  5.各项建设任务稳步推进。“十五”期间,全国大部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及177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数据中心机房,通过数据整理和整合,数据中心的统一程度逐步提高,数据质量显著提高。全国已有14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开通了12333专用服务号码,其中80个建立了电话咨询服务中心或依托全省统一的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全国已有120余个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了政府网站。一些地区基于互联网开展的网上职业介绍、网上社会保险申报和查询等业务,为社会公众足不出户办理相关劳动保障业务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手段。社会保障卡已在近70个地区有序推广使用,持卡人数已达到2000万人。通过示范城市建设,已经出现了一批符合全国统一建设要求,取得一定建设成果和应用效果,能够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的城市。

  6.机构、队伍建设得到较大加强。全国绝大部分省级劳动保障部门、180多个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信息中心)。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地区,也基本明确了负责信息化综合管理的部门。通过引进和培训,信息化队伍的规模和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一支熟悉业务,钻研技术,能够吃苦,甘于奉献,热爱劳动保障事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队伍已经初步建立。

  通过金保工程建设实践,与“十五”期初相比,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系统应用效果初步显现,已经成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重要支持手段。数据集中管理、系统整合、体制创新已成为当前金保工程建设的新特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呈现了积极、健康、协调的发展态势。

  (二)基本经验

  “十五”时期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稳步推进,为“十一五”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1.领导重视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直十分关心金保工程建设,国务院领导专门对金保工程建设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速推进”。劳动保障部党组将金保工程列为劳动保障部的“一号工程”,各级党委政府也都非常关注和支持金保工程建设。各地区的劳动保障厅(局)普遍成立了“一把手”任组长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了工作机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保证了金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2.统一认识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建立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系统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逐步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普遍共识,形成了集全系统之力,共建金保工程大业的良好局面。

  3.健全机制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保证。各地区建立专门的、统一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技术力量进行有效整合,统一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实施,为金保工程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促进和保证了信息化建设的完整和统一。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许多地区信息化管理部门、规划财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分工明确,紧密协作,共同推进,形成了部门间良性互动,技术与业务相互促进的工作氛围。

  4.体制创新是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方向。许多地区利用建设金保工程的契机,按照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信息化管理的特点,通过机构、岗位、职能的调整和业务流程的重构优化,建立了更加有效的管理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了劳动保障管理服务能力。

  二、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劳动保障事业完善制度、加快发展和提升能力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和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被纳入到国家信息化总体发展战略当中

  进入21世纪之后,信息化对经济社会产生着日益深刻的影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将“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电子政务应用和服务体系日臻完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密切结合,网络化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列为国家信息化的重要战略目标。劳动保障信息化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被纳入到国家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布局当中。战略规划明确提出了“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多层次、多功能的就业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改善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政策咨询服务。加快全国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的工作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对金保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也为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十一五”期间要建立健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及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比较充分,分配格局比较合理,劳动关系基本和谐稳定,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管理服务规范高效的发展目标。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要适应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努力满足事业发展中的新要求。这就迫切需要将信息系统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将系统的覆盖人群从城镇参保人员和就业职工扩展到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参保人员等,部分地区的覆盖人群还要从从业人员逐步扩展到全体城镇居民,甚至全体城乡居民;通过系统整合,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长效机制提供技术支撑。

  (三)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跨地区业务办理需求愈发迫切

  目前劳动力和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地区间迁入迁出的规模日益扩大,劳动者跨地区求职,跨地区进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跨地区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等,都变得愈发迫切。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在“十一五”期间要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的政策措施,探索解决人员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有效办法。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要与这一要求相适应,为跨地区的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待遇享受及跨地区的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四)社会各界对公共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势必要求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这一理念。通过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了解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办事程序,为他们提供方便的网上直接办理各项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通过网络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劳动者之间联系的桥梁,及时地了解社情民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实现从面向机构管理向面向社会服务的转变,实现对劳动者“记录一生、管理一生和服务一生”,仍是“十一五”期间需要面对的和完成的重要课题。

  (五)信息安全变得愈发重要

  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管理着数以万亿计的资金和数以亿计的人员信息,牵涉到每一个劳动者和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出不得半点问题。“十一五”期间,数据集中管理和各系统的整合将成为信息系统建设的主要趋势,系统能否安全稳定运行就变得愈发重要。与此同时,随着公共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系统的用户范围将急剧扩大,通过互联网的访问和信息传递将逐步增多,系统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大。我们要主动应对信息安全的挑战,在信息化建设中同步实现信息安全。

  (六)当前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资金短缺。一些地区金保工程尚未得以正式立项,没有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特别是部分中西部地区,资金的短缺已成为制约信息化建设步伐的重要因素。二是人才短缺。据统计,目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从事信息化建设的技术人员,平均每个城市只有5人,远远满足不了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三是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一些地区尚未设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已经设立的,其在信息化建设中的组织协调地位以及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尚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确保一体化建设的前提下,如何在管理机制上适应各业务分险种办理以及“十一五”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部分省份垂直管理等业务发展趋势,是“十一五”期间需要解决的课题。四是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地区整体信息化中的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与其他政府部门在信息化建设上的关系有待理顺。

  三、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适应国家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任务,按照“完整、正确、统一、及时、安全”的总要求,坚持统一建设、应用为先、体制创新的基本原则,努力促进信息技术与劳动保障业务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劳动保障信息化水平。

  1.按照《2006年-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纳入到国家信息化整体布局当中,确定“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2.围绕“十一五”时期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认清劳动保障业务的发展趋势,坚持信息化建设服务全局,确保信息化工作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3.适应劳动保障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树立“两个服务对象”的理念。一方面,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为业务经办和政策制定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服务于人民群众。要增强劳动保障信息化的服务功能和手段,架起劳动保障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桥梁。

  4.以需求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手段,以资源整合为基础,以建立科学管理模式为方向,注重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实效。

  (二)总体目标

  以全面提高劳动保障行政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为目标,在金保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劳动保障事业的重点工作和发展方向,全面实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领域的信息化,并通过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为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之间的协同办理及跨地区协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基本统一的面向社会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在内的多层次的宏观决策支持和基金监督模式,为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覆盖城镇社会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以及农村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覆盖城乡各类参保人员、城镇从业人员以及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等人群。

  2.信息网络覆盖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各类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并延伸到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

  3.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劳动关系及劳动保障监察等主要业务系统有机整合,通过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劳动保障各项业务之间的衔接和协同办理。

  4.跨地区业务协作的技术支持环境基本具备,为实现地区间劳动保障业务协作提供支持。

  5.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一体化的、面向社会的、集多种接入方式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门户系统和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6.基金监管系统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督成为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

  7.宏观决策支持水平提高,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和精算等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

  8.系统的安全体系基本建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进一步加强。

  9.实现与相关部门电子政务系统的衔接,逐步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统一平台的衔接。

  四、重点任务

  完成金保工程一期建设,开展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强化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网整合,突出公共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各项劳动保障业务信息化水平。

  (一)完成中央、省、市三级数据中心建设

  1.完成各级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按照成熟先进、经济实用、持续稳定的原则,配备硬件设备,并实现硬件设备的物理集中,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共用同一个机房。建立健全各项数据中心运行管理制度,完善专职人员配备,提升数据中心的安全管理级别。充分发挥数据中心的作用,形成搭建一个统一平台、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逐步实现从网络管理中心,到数据管理中心,最后到决策支持中心的功能扩展。

  2.实现数据在地级以上城市数据中心的集中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劳动关系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数据和决策数据由数据中心统一管理。通过数据整理和整合,建立统一的个人基本信息库、单位基本信息库和机构基本信息库,将各类参保人员及城镇从业人员、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各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全部纳入到系统中统一进行管理。取消区县独立设置的工作库,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全市范围的数据集中,最终实现“同人同城同库。”研究制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情况下的数据分布策略,逐步提高业务数据库的集中层次。根据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建立异地数据交换平台。适应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建立,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数据档案,实现对用人单位守法情况的动态监控和分类重点管理。

  3.进行异地灾备中心建设。完成中央数据中心灾备中心建设,有条件的省可以省为单位建设全省统一的异地灾备中心,将省内所辖各地市的业务数据全部集中备份到灾备中心。灾备中心应首先实现数据级容灾备份,条件成熟的,可实现应用级的容灾备份。

  (二)完善中央—省—市三级网络

  1.进一步加快市域网建设步伐。地级以上城市数据中心在将网络联接到各类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将就业培训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联接到网络当中,并向街道、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延伸。力争到“十一五”末期,各类经办机构和服务机构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90%以上,街道、社区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70%以上,农村乡镇纳入市域网的比率达到50%以上。

  2.进一步提高部—省—市主干网络的性能。实现部—省—市主干网络的三级网络贯通,确保信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之间以及跨地区间的无障碍传输,满足各项监测数据上传和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加强对网络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网络的畅通。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总体部署,逐步实现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的衔接,实现与人口、公安、财政、税务、金融、教育、卫生、民政等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

  3.构建信息系统安全信任体系。结合劳动保障实际业务需求,确定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积极防御、综合防范,兼顾安全与应用、兼顾安全与投入的原则,在充分考虑现有安全保护基础,合理利用现有安全设备基础上,采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的手段,有效提高系统的安全性,确保数据、网络和应用安全。完成系统安全测评认证工作,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劳动保障系统PKI基础设施的实施策略,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PKI/CA技术的信任体系和安全体系。

  (三)加强应用系统建设

  1.扩大业务系统覆盖范围。根据扩大覆盖面、做实个人账户、改革计发办法、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工作的要求和“五保合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要求,适时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包括部分地区建立的城乡统筹的医疗保障)的技术支持。全面实现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的对接,实现单位和人员管理的信息流及资金流的有效衔接,在完善以信息管理和记录为核心的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以资(基)金管理为核心的会计核算系统。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确保满足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和职业培训等业务开展的需要。开发劳动关系管理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支持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调控、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等业务的办理。开发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系统覆盖到所有农村参保人员。逐步支持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各项劳动保障行政业务的电子化,并实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流程衔接。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各项业务之间的有效衔接、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扩大全国统一应用软件的覆盖面,力争覆盖到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统筹地区。

  2.为跨地区业务协作提供技术支持。适应跨地区人员流动的需要,结合跨地区相关业务政策制定状况和工作条件的成熟程度,研究确定跨地区业务技术支持方案,开发跨地区业务协作信息系统,形成对劳动者跨地区求职、参保人员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续接、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社会化服务和管理、参保就医人员跨地区医疗费用结算、工伤人员及遗属跨地区领取待遇和就医等业务的技术支持能力。

  3.加强基金监管系统建设。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网络,建立多部门网络互联、信息互通、数据共享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支持部、省、市、县各级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实现微观监管目标(及时发现社会保险基金薄弱环节和疑点问题,加强基金管理)和宏观监管目标(及时了解掌握基金运转情况和支撑能力,实现制度平稳运行),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4.加强宏观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全面建立通过网络采集信息的采集机制,形成常规统计、抽样调查、网络采集等多渠道相结合的决策信息采集模式;建立中央、省、地市三级劳动保障宏观决策数据库,对各类统计调查信息及通过网络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加工、提炼和分析;建立模型库、方法库,建立针对劳动保障各项业务的、制度化的分析、预测机制,实现包括统计分析、监测预警、预测分析、风险分析和精算在内的多层次决策支持模式。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劳动保障统计分析数据指标体系、在线数据采集手段和联机数据分析。

  (四)建立基本统一的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

  1.构建统一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的整合,地级以上城市全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的12333公益热线服务,实现全国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互联,形成“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加强劳动保障系统政府网站群建设,形成完整统一的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信息门户体系,积极推进基于统一的安全信任体系和互联网技术的自助式网上业务办理,逐步扩大应用的业务范围。建立电话服务和网上服务互为补充,集成多种接入方式和服务手段,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劳动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体现劳动保障系统统一的面向社会的整体公共服务形象和品牌。建立公共服务平台与业务系统、基金监管系统及宏观决策支持系统的联动机制。

  2.大力开展劳动保障基层信息平台建设。在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实现劳动保障业务在街道社区的统一管理和服务,将尽可能多的服务功能通过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各项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3.稳妥有序地推进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劳动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应用。配合跨地区业务协办的开展,实现社会保障卡的跨地区通用。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管理。

  (五)切实提高应用水平

  1.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监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扩大上传数据的覆盖面,其中养老保险监测数据要覆盖到全部参保人员,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覆盖到全部失业人员。努力提高数据质量,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做好上传数据的分析和深加工。

  2.逐步启动其他各项联网应用。研究确定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及医疗费用监测、工伤保险管理服务监测、生育保险管理服务监测、劳动力市场供求监测、劳动关系管理监测、农村养老保险监测等实施方案,适时启动上述联网监测应用。根据跨地区业务协作的需要,适时开展异地业务联网应用,并逐步扩大覆盖地区和人群。探索各项联网应用的整合方案,实现各项联网应用的整合。

  3.加强已建系统的应用。研究建立信息系统应用效果的评估机制,充分发挥系统的使用价值。探索劳动保障各类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模式,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部署,实现与其他电子政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和交换。

  五、保障措施

  (一)形成财政投入为主体的经费保证机制

  完成金保工程二期立项,将硬件升级、网络扩面、应用软件深度开发、安全加固、公共服务系统全面建设等主要建设任务,纳入到金保工程二期中。各地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将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科目,由各级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确保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对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可在中央财政适度补贴、地方财政主体承担的基础上,通过其他渠道,多方筹集系统建设和维护资金。

  (二)实施三项重点行动计划

  一是实施示范城市建设推进计划。在金保工程一期示范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在金保工程二期建设中建立起一批金保工程推进示范样板城市,形成示范带头、整体推进的建设局面。二是实施中西部地区重点援助计划。通过资金补贴、政策倾向、重点指导、对口协助等方式,提高部分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水平。三是实施劳动保障系统信息技术基础能力普及计划。对劳动保障系统各类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技术培训,在全劳动保障系统普及信息技术基础知识,建立业务人员信息系统应用能力考核上岗制度,把掌握和应用信息技术能力作为衡量专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纳入人员考核范畴。

  (三)理顺信息化工作机制

  全部地级以上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促进劳动保障业务与信息技术的良性互动,努力建立政策制定及业务调整的技术论证制度。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在电子政务建设上的协作配合,逐步建立信息共享与交换机制。

  (四)健全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体系

  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和信息技术发展状况,按照系统建设要求,建立较为完整的劳动保障信息化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修订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制定劳动关系与劳动监察信息系统、农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指标体系,制定药品及诊疗项目编码,制定并出台个人基础数据库、单位基础数据库、机构基础数据库标准、统一的交换区数据标准、决策区数据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以及跨地区信息交换、与其他业务部门接口、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等。加大标准规范的执行力度,确保劳动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中各类业务代码的标准、规范和统一,确保各业务系统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根据劳动保障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梳理业务流程,制定或修订各项业务流程规范,逐步统一和规范各地的业务流程。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化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全国性的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一是制定劳动保障系统部—省—市全国主干网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和使用制度等;二是建立 IP地址备案制度、应用软件项目验收备案制度,完善技术支持商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卡注册管理、密钥管理及COS核准制度等,对各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和控制;三是配合安全信任体系建设,制定电子证书分发、使用和管理制度;四是制定监测数据采集及使用制度,落实信息资源管理责任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五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建设调度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体系。“十一五”期间,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金保工程的项目管理。

  (六)加强信息化队伍建设

  坚持多渠道培养与高起点引进并举,壮大劳动保障系统信息化队伍,力争信息技术人员数量在“十五”期末的基础上增加50%以上。建立信息技术培训机制,强化对信息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化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省、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做好对劳动保障业务人员系统应用水平的培训工作。探索建立适合于劳动保障信息化队伍的奖励激励机制,为信息化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与技术单位的合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七)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宣传

  充分利用劳动保障政府网站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现代化管理手段,结合报刊、杂志及其他各种渠道的信息传播媒体大力宣传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让公众认识和了解劳动保障信息化工作,提高社会对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水平,为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 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专用公路的建设计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运输。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运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或者县道。
第九条 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到下方式筹集:国家和地方投资、专用单位投资、中外合资、社会集资、贷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和部分养路费。
公路建设还可以采取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以工代赈的办法。
第十条 公路主管部门对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和大型的公路桥梁、隧道、轮渡码头,可以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通行费的征收办法由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确定新建公路或者扩宽原有公路路基、增建其他公路设施需要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公路影响铁路、管道、水利、电力、邮电等设施正常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公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修建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的防护、养护、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公路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设置各种交通标志。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 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进行公路维修应当规定修复期限。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先发布通告。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民工建勤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民工建勤的用工、用车数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第二十条 公路交通遇严重灾害受阻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协助公路主管部门限期修复。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
第二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
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第二十七条 通过公路渡口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渡口管理规章。
第二十八条 未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履带车和铁轮车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车辆、物件不得过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公路、桥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第三十条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等,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的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第三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 准。
设计、修建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站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路费、通行费或者违反本条例养路费使用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补交或者返还费款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路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上级公路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公路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路设施”是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交通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部分企业协议招标类别纺织品业绩复核结果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部分企业协议招标类别纺织品业绩复核结果的通知


  根据《关于2008年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公示纺织品协议招标类别新增核查企业审核结果的通知》,对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一次协议招标业绩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已按要求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递交了复核申请并进行了业绩复核。现将部分企业复核结果(附件1)通知如下:

  一、 对未通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业绩复核的企业,维持其相关类别初核结果;对其设限地区业绩已作归零处理的,按照《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规定,企业相关类别不参加第二次协议招标。

  二、对已通过复核且未发现问题的,恢复其相关类别业绩并允许其参加2008年第一次及第二次协议招标。

  三、附件2为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其相关类别最高投标量为根据《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计算得出的2008年第一次最高可投标量(按照复核核定业绩)及第二次最高可投标量(按照海关业绩)之和。

  四、具体投标时间、投标价格、投标程序、前期投标资格审核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均按照《2008年输美纺织品第二次协议招标公告》执行。

  五、本次未公布复核结果的企业均为需继续核查企业,复核结果将待核查工作完成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分企业业绩复核结果
     2、具备投标资格企业(含2008年第一次和第二次最高可投标量)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