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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00:33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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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价格、用工、生产、质量、经营、环保、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
第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部门及工商业联合会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权益保护
第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类行业、项目的经营。
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对申请开办私营企业或者私营企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承包、租赁、收购或者兼并其他企业;可以同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享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私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具备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批准。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公安、外贸、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封锁、限制和其他歧视性措施。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可以自主定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指定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依法决定本企业的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标准。
私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试用期职工应依法发给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者以侵占、破坏等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应当按照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在企业注册登记后擅自抽逃、转让出资。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企业资金;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
(六)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第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申请贷款的私营企业提供支持,并在开户、结算、融资等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支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到私营企业工作。
私营企业接纳或者引进所需的人员,劳动、人事、粮食、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在评选先进、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享有与国有企业职工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职工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出国(境)和外汇兑换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技术培训、科研项目申报、技术咨询、产品鉴定、科研成果鉴定等方面为私营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其他科学技术奖项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公平税赋的原则,依法征税,为私营企业提供涉税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要求私营企业参加评比、评优、达标、升级、产品鉴定、培训、考试、考核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持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向私营企业收取费用时,其收费人员应佩戴《收费员证》,按照《收费卡》所列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私营企业有权拒付。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有新的规定时,应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强制企业接收、安排人员或吸收入股分红;
(二)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购买有价证券、捐献财物;
(三)违反国家规定,强制企业接受有偿咨询、代理等服务;
(四)强制企业订购各类报刊、杂志、书籍、资料、音像制品;
(五)强制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六)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七)强制企业参加成果展示会、新闻发布会、商品展览会;
(八)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项目之外,强行要求企业参加保险;
(九)向企业索要或强行低价购买产品、物资;
(十)其他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依法维护私营企业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增加企业负担;在对私营企业进行调查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相关的证件。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应当对私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情况组织视察或调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支持私营经济发展的工作报告。
市、县(区)工商、物价、公安、监察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私营企业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六条 新闻单位应当对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私营企业行使审批、注册登记、税收、外汇、审查出入境等管理权限时,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或者无故拖延、无理拒绝以及有其他歧视性行为的;
(二)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私营企业经营权的;
(三)非法向私营企业收费、摊派和罚款或者对拒绝接受非法收费、摊派和罚款的私营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非法实施检查,干扰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非法强制私营企业参加评比、评优、达标、升级、产品鉴定、培训、考试、考核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利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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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设立锦衣卫内幕:谁在逼朱元璋残酷斩杀功臣

熊利民


  胡惟庸,在明朝乃至整个中国历史上都是个不能回避的名字。在论述中国官制的汗牛充栋的论文中大家经常可以看到:朱元璋一手炮制的“胡党”谋逆大案,使得丞相这个古老的官名在历史长河中彻底消失,也使皇权统治在明朝达到了顶峰。
  顶着“造反”罪名而死的胡惟庸,细数起来,其实也蛮可怜的。
  胡惟庸和李善长是同乡,他在反元建明斗争中没有留下过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事迹,在洪武三年进入中书省担任参知政事以前,当过知县、通判等小官,最高做到太常寺卿,只是个分管礼仪祭祀的清水衙门的长官而已。从清水衙门进入政务中枢,胡惟庸的飞跃速度简直像是坐上了直升飞机,而带他飞上天的人,正是他的老同乡李善长。
  洪武三年过半的时候,李善长身体很不好,不得不在家病休,而此时的中书省大权都掌握在杨宪的手里。杨宪可不是淮人,而且还是检校的成员,作为淮人首领的李善长不能不为自己身后的小集团利益打算。大概李善长也从什么地方知道了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事情,在痛恨刘基的同时,也了解到皇帝看好胡惟庸。正好胡惟庸是自己的老乡淮西人,于是李善长就向朱元璋上书保举,一来迎逢圣意,二来也能将淮人继续安插在政府最高机关里,可谓是一举两得。
  洪武四年正月,李善长正式离开中书省,汪广洋升到右丞相的高位,胡惟庸则接替了汪某原本中书左丞的职位。史书上说胡惟庸在杨宪死后,“以曲谨当上意”,因此“宠遇日盛”,从此更加不把汪广洋放在眼里。
  若说李善长是淮西集团的首领,那么胡惟庸就是这个把持朝政的小集团的第二把手。李善长本人虽然离开了宰相位置,但在朝堂上的影响力没有丝毫减退,各个部门的头头脑脑大多是他的旧部,要想搞好朝政,就必须和李善长搞好关系。胡惟庸本身就是淮人,他又一力结交李善长,相比之下,汪广洋这个非淮西集团出身的右丞相实在不好开展工作,也难怪他只能“无所建白”了。
  胡惟庸可不打算放过汪广洋,胡惟庸和杨宪一样,一门心思要爬到权力顶峰,成为中书省的宰相第一人。杨宪被干掉以后,胡惟庸前面的绊脚石就只剩下汪广洋一个人而已,又岂能轻易放过?不过汪广洋的错处可不好找,此公小心谨慎,对于大小政务从不擅专,简直就是“尸位素餐”这个成语的最好体现。然而就在胡惟庸郁闷没招的时候,朱元璋却替他解决了这个难办的问题。
  朱元璋也实在忍受不了汪广洋的碌碌无为,叫你压制杨宪,你反而被赶出京师,叫你主持政务,你把活儿都推给胡惟庸,我还用你干什么?——洪武六年(1373年)正月,朱元璋以“无所建白”的理由罢免了汪广洋右丞相的职务,让他去遥远的广东行省当参政,转而让胡惟庸以中书左丞的职务把中书省的工作全都名正言顺地抓起来。这回汪广洋以为真正离开权力中心,可以保全性命了,但朱元璋并不准备让他如此逍遥,过了没多久,就又把他召回朝廷,让他做了左御史大夫。让这么懦弱的人当监察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对于炙手可热的胡惟庸来说,正是皇帝对他信重的表现。果然,汪广洋在左御史大夫任上和他以前在中书省毫无区别,一无建树,丝毫没有影响到胡惟庸的相权。
  且说汪广洋被派往广东后没过多久,胡惟庸的侄女与李善长的侄子就商定婚姻,结为了夫妻,这样一来,胡、李二人就变成了间接的儿女亲家。有了这层亲戚关系,胡惟庸俨然已成了李善长在朝堂上的代言人,支使起李老大人在朝的旧部来如臂使指,顺手顺心。大概也因为这层姻亲关系,使得胡惟庸和朱元璋的关系也更加密切,洪武六年七月,胡惟庸升为中书右丞相,实至名归地主持中书省的政务。此时的中书省,自从李善长退休以后,左丞相的位置一直空缺着,而徐达虽然一直兼着右丞相的头衔,但他为人谨慎,加上常年带兵在外,政务方面是一点也不可肯沾,就这样,胡惟庸这个新的右丞相就变成了独相。
  死了杨宪,走了汪广洋,又和李善长结了亲家,胡惟庸可谓是志得意满。随着权势的增大,此公日益纵横跋扈,对于胆敢挑战他权威的人是一个也不放过。
  胡惟庸第一个要对付的人,就是已经退休在家的刘基。朱元璋和刘基论相的对话,本来应该是极为机密的,但不知怎么回事,竟然弄到举朝皆知的地步——日后等到胡惟庸案发后,才有人想到可能是皇帝派检校故意传出的消息——别说刘基本就是淮西派的对头,单只这次论相,就足以使胡惟庸对刘基深恶痛绝了。
  刘基自从洪武四年告老还乡以后,就一直安养在老家浙江青田,他深知检校无处不在,而朱元璋猜忌之心更从无休止,为了证明自己完全放弃朝廷之事,他从来不见当地官员。有一次,青田知县以布衣身份去见他,和他相谈甚欢,分别之时说自己是青田知县,对先生仰慕已久才来拜会,刘基一听马上下跪,口称小民,并从此再不见客,其幽居如是——可饶是他这么小心谨慎,但却仍没办法跳出混浊世事。
  浙江和福建交界处有一个叫谈洋的地方,这地方离刘基的家乡不远,他不愿意这里不服王化,一向被盐枭所占据,就向朱元璋奏请设立巡检司进行管辖。盐枭不服,聚众作乱,刘基派大儿子刘琏将写清这件事情原委的奏章带到京师,没有经过中书省,而是直接送到了朱元璋的手里。刘基是聪明人,他知道胡惟庸和自己一向不对付,如果通过正常渠道,朱元璋很有可能看不到这份奏章——中书省有权在皇帝之前先拆看大臣的奏章,如果落到胡惟庸手里,这份文件肯定会被截留在中书省内。刘琏此时还没有功名,只是一介平头百姓,他只身来到南京城,怎么能把奏章交到皇帝的手里呢?大概是刘基过去认识的检校从中帮的忙吧。
  然而胡惟庸马上知道了这件事——也不知哪位检校的功劳。绕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上书,这件事对于新官上任的中书执掌人来说,实在是太丢脸了,于是新仇旧怨一齐涌上胡惟庸的心头。胡惟庸立刻指使刑部尚书吴云上书弹劾刘基:“刘基曾经说谈洋这个地方有王气,他看中了,想死后把墓建在这里,当地百姓不肯让地,这才请求朝廷设立巡检司驱逐百姓,好拿到这块好地方。”——说看中一个地方有王气而把墓建在那里,这是封建时代对一个臣子最大的诬陷方法之一,王气只能皇帝本人有,做臣子的图谋这个就是要造反啊。古人迷信得很,祖宗坟地建在哪里是会影响子孙后代的大事,而王气这种东西来无影去无踪,却是诛心之论——你刘基不是以能掐会算出名吗?我们就用你拿手的法宝来坑你,况且这种玄而又玄的东西你还真不好辩解。
  朱元璋不愧为一代雄主,他虽然也敬天祭天,但并非一个绝对迷信的人,当年李善长之所以能得到他的信重,不是因为说自己的老家和汉高祖刘邦的老家离得近所以有王者之气,而是李善长利用刘邦的故事激励了自己的缘故。因此朱元璋看到奏章后并没有如胡惟庸所愿的那样按造反罪逮捕刘基,当然,这种事情也不可能完全无视,于是象征性地处以了夺俸的处罚。但刘基在老家却坐不住了,他不顾老病之躯,千里迢迢赶到南京城,向朱元璋当面谢罪。
  这一下羊入虎口。
刘基进京之后就病倒了,这一病经年,而胡惟庸并没有忘记他,也不会就此放过他。据说胡惟庸曾派医生到刘基那里去看病,刘基吃了医生开的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反而导致病势加重。到洪武八年三月的时候,这位能掐会算的刘伯温先生已经到了油尽灯枯的地步,朱元璋派人护送他返乡,当年四月,他就死在了自己的家乡。
  这一番争斗,朱元璋只在一旁看着,胡惟庸上蹿下跳的表演在他眼里和小丑没什么两样。此时的朱元璋,心里已经渐渐有了改组中书省、废除宰相制度的想法,但如此大动作非得有人祭血才行。胡惟庸做中书右丞相以后,收受贿赂、任意处分官员、截留奏章都是有的,但靠这些把柄来定他的罪,分量还嫌不够。
  虽然也有人弹劾胡惟庸,但朱元璋不但不去追究,反而将这样的官员交给胡惟庸自己处理——朱元璋亲点的状元吴伯宗时任礼部员外郎,举朝逢迎胡惟庸的时候,他头脑十分清醒,始终不肯阿附,不仅如此,还向朱元璋上疏告发胡惟庸的种种不法行为。胡惟庸一怒之下把他贬了官,差点没把他整死。
  到了洪武九年(1376年)的时候,胡惟庸在右丞相的位置上已经坐了三年。而朱元璋仿佛是为了让他更好地专权似的,这一年,中央政府撤消了中书省编制中的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这两个职位——平章政事就是副宰相,虽说多年空缺,位置此前可一直没有废除。同时,在地方上废除了元朝实行的行中书省制度,改由承宣布政使司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直接向中书省负责。本来在中书省的编制中,左、右丞相最高,其下分别为平章政事,左、右丞和参知政事,如今废除了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的职位,中书省只剩下了左、右丞相和左、右丞的编制,其下虽然增设了几个和地方布政使司相联系的位置,但不过是辅助丞相而已。这一来,胡惟庸在中书省,进而在整个大明朝,都可以说是获得了真正一言九鼎的权力。
  仿佛是故意拉拢淮西派官僚似的,朱元璋也并没有忘记已经退休的首功之臣李善长——他把自己的女儿临安公主嫁给了李善长的儿子李祺,两人从此结成儿女亲家。为了给儿子办喜事,李善长喜洋洋地来到了南京城,这时候,沉寂多年的汪广洋突然跳了出来。
  要说汪广洋此人在明朝初年担任地方官时还是颇有政绩的,对他的评价也不低——“廉明持重”。但不知怎么回事,每当他在中央任职时,就完全看不出当地方官时的智慧,从最早被杨宪排挤,到后来受胡惟庸的气,他都没有任何反击的意思,一直都老老实实的任人宰割。他这个左御史大夫,本来有着监察百官的权利,但他这几年似乎完全忘了自己还有这种权利似的,由得胡惟庸结纳百官、专横跋扈。但泥人也有土性子,到了洪武九年,临安公主和李祺完婚后,汪广洋突然发飙,他联合御史大夫陈宁上疏进言:“李善长恃宠而骄,十分放肆,陛下前些日子生病,有近十天没有临朝视事,他却不问候一下陛下的病情。驸马都尉李祺有六天不上朝,把他召到大殿,他也不肯谢罪,这是对陛下的大不敬。”——竟然直接把矛头对向了胡惟庸的总后台,朝中人人皆知的皇帝的大功臣、韩国公李善长。
  真不知道汪广洋是怎么想的,按说这些年胡惟庸贪赃枉法的事情其实不少,他身为御史大夫,又和胡惟庸不对付,应该握有不少过硬的证据,找好时机一举将胡惟庸赶下台才是正事。结果他竟然以皇帝生病时李善长没有问候、驸马六天不上朝这种鸡毛蒜皮的小事跳过胡惟庸,直接去挑战李善长!或者,他是在用这种小事试探朱元璋对于李善长的态度吧。
  其实朱元璋等这样的奏章很久了,奏章的形式是对的——弹劾功臣,但内容却实在不足以论罪——里边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果因为这种事降罪于亲家,那也实在太说不过去了。不过在朱元璋眼里,好歹这回汪广洋总算是开窍了。
  于是,李善长被扣去年薪一千八百石以示惩戒。不过,没几天又给他兼上“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督圜丘工”的差使,这几项的薪水加起来,比起被扣掉的年薪只多不少,更何况所谓“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大事”,虽然不是宰相,但将国朝三大中枢机关一网打尽,党政军一手抓,根本就是荣宠到了极点……这一下任谁也看得出来,皇帝对于李善长的信重没有丝毫褪色,那些本来想跟着汪广洋后边跃跃欲试的人们立刻就沉默下来。
  当然也不能凉了敢于告发功臣不法行径的汪广洋的心,转过年来的洪武十年(1377年),汪广洋再次进入中书省,升任中书右丞相。然而这次升官才真正寒了汪广洋的心——这个右丞相的位子是胡惟庸腾出来的,胡惟庸在当年正式被任命为大明朝最高行政长官的职务——中书左丞相。昔日自己的辅佐官,现在爬上去当自己的顶头上司,这回汪广洋彻底死心,再也不敢搞任何触怒胡惟庸或李善长的花样了。
  胡惟庸终于位极人臣,而朱元璋的网也渐渐开始收紧。
洪武十年六月,朱元璋对着以胡惟庸为首的大明朝新政府领导班子训话:“凡是清明的朝廷,都是上下相通,耳目相连;凡是昏暗的朝廷,都是上下隔绝,聪明内蔽。国家能否大治,其实和这点有很大的关系。我经常担心下情不能上达,因此不能知道治政的得失,所以要广开言路,以求直言。”听到这话的新任中书左丞相胡惟庸还以为这只是每个开国皇帝的老生常谈而已,他并不在意,反正再怎么上下相通,广开言路,所有的表章奏疏中书省都是有权先过目的。
  然而到了七月,一个大棒突然打到他的头上——通政使司正式宣告成立。这是朱元璋新创立的一个部门,所谓通政,乃是朱元璋将政务比作水,认为水需要流通才好,所以起名为通政使司。这个通政使司最重要的职能是“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之。”——所有的奏章必须先经过这个通政使司收纳整理,再转交相关职能部门。
  这个新的通政使司的横空出世,正是朱元璋开始在制度上削弱相权的开始。明承元制,所有奏章都先进中书省,一般的小事就由中书省直接处理了——宰相给出意见后发往吏、户、礼、兵、刑、工这六部以及大都督府和御史台等各相关职能部门,若是大事,再呈给皇帝裁决。与此同时,所有奏章都不能直接呈给皇帝,什么东西能让皇帝看到什么东西不能让皇帝看到,都由中书省来决定。这,就是宰相制度最大的权力所在,也是朱元璋最不能容忍这个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
  通政使司的成立,宣告了朱元璋改变旧有制度的决心,给胡惟庸当头浇了一盆冷水。胡惟庸不是笨蛋,大概就是在这个时候,他逐渐意识到了朱元璋不会允许宰相再有以往的大权。先前废除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原来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给设立通政使司铺路,这下将最能谋私的“奏事不许隔越中书”的老规矩改了,以后自己的日子怕是不好过了……
  制度虽然改变,但旧的习惯一时很难完全扭转,何况虽然成立了通政使司,但宰相制度并没有消失。通政使司收上来的奏章还是要送到中书省,由丞相大人决断,朱元璋要想知道朝臣们的奏章都写了些什么,最终还是得依靠检校。
  通政使司在最初成立的时间里基本上是作为中书省的秘书处存在的。朱元璋当然不能容忍这种情况,他在洪武十一年(1378年)跟六部的人说:“做皇帝的人深居独处,能明见万里,主要是由于他兼听广览,了解民情。胡元之世,政令都出于中书省,凡事必先关报中书,然后才奏闻给皇帝,元朝又多昏君,所以民情不通,以至大乱。这是我们要深以为诫的。”于是下诏,诸司奏事勿关白中书省,直接奏报皇帝。
  这一下对于宰相权力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从根本上动摇了宰相专权的基础。胡惟庸之所以能够打压众臣,剔除异己,靠的就是旧制“奏事不许隔越中书”,这个制度方便他扣压奏章,欺下瞒上。六部长官本来有事情都是通过中书省和皇帝联系,但这个诏书使六部直接和朱元璋联系上了,若果真如此,则宰相的权力就会被完全架空。
  扳倒那么多敌人,好不容易从建国初年的地方小官爬到国家最高行政长官的位置上,还没怎么好好享受呢,就眼睁睁地被皇帝一点一点削弱手中的权力,这是胡惟庸所不能接受的。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起而争之,反正都是个死,干脆铤而走险。
于是,胡惟庸开始策划谋逆,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他觉得时机成熟,准备行动了——
  洪武十三年夏天,胡惟庸向朱元璋汇报:“臣的家里出现了醴泉,此乃祥瑞之兆,希望陛下驾临臣的家中观赏。”所谓“醴泉”,乃是说泉水清香馥郁,如同好酒一般,胡惟庸说他家里中有一口井,井水突然变化,涌出的全是美酒。
  闻听此事,朱元璋大感好奇,于是就在五月初二日从西华门摆驾出宫,前往胡府。然而皇帝的车队走了没有多远,突然看见一个人从道路旁边直冲出来,拦住了御驾。卫士们害怕此人是刺客,急忙冲上前去将其围住,拳打脚踢。然而这个人一手扳着马车,一手直指胡府,满脸是血也不肯松手。朱元璋觉得奇怪,仔细一看,原来此人是西华门内使,一个名叫云奇的宦官。
  朱元璋让人把云奇架到自己面前来详加询问,可惜这个时候云奇已经被打得奄奄一息,说不出话来了。朱元璋见云奇一直指着胡府,料想此事必定与胡惟庸有关,于是转身返回西华门,登上门楼远远望去。
  胡府距离西华门并不遥远,登高而望,亭台楼阁尽收眼底。不望还好,这一望可把朱元璋吓了一大跳,只见胡府中有很多披坚执锐的武士,全都埋伏在走廊两旁和墙壁后面。
  “胡惟庸想造反!”朱元璋急忙分派士兵前往围剿,很快就捉住了那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中书左丞相,随即将其押赴市曹正法。
  这就是“云奇告变”的故事——而至于那位忠心耿耿的宦官云奇,据说因为伤势过重,没过多久就咽了气……
  胡惟庸犯下的所谓“谋逆”案,是朱元璋大杀功臣的肇始,也是他收回宰相权力的最终一击。彼时我们这本书的主角——锦衣卫——还没有正式成立,朱元璋身边仍然只有从建国前就成立的秘密部队——检校。
  关于“云奇告变”的荒唐故事,虽然也起源于明朝,但就连明朝人自己都不相信。事实上胡惟庸死的那一年,他的罪名还并不是谋反,只是“擅权枉法”而已,“谋逆”的罪名和诸多罪行都是后来才陆续加上的。在胡惟庸身死之后,他的案子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牵扯进来的人越来越多,最终,就连李善长也被拉进“胡党”,送了性命才算完事。
  且说从洪武十一年朱元璋拿六部训话后,原来在中书省辖下的六部就此获得了越过中书省直接向皇帝汇报工作的权力,这给朝政带来了不小的混乱。一个体制里,一对一的单线管理最简单,放到大明朝就是皇帝—中书省—六部,按制度来说,六部还是属于中书省的管辖范围,六部的尚书们应该对胡惟庸负责;但按皇帝的金口玉言来说,六部可以直接给皇帝写报告。这样很多事情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你不能不告诉皇帝——皇帝他老人家说了得告诉他嘛,也不能不告诉中书省——就算皇帝批了条子,也得由中书省发布啊,横竖是绕不过中书省的。这一下变成多头管理,于是乎,六部的官员们在皇帝和宰相之间疲于奔命,难免出错,这更让朱元璋下定了废除宰相制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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