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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6:40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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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领域。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具有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高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生物新品种、资源新发现等),经过生产、应用或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普及、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应用新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综合效益的;
(七)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等奖。具有科学技术独创性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在成果推广应用中转化快、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对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有积极作用,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以下规定申报:
(一)市属各单位和全市性学术团体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或行业归口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市科协申报;县(区)属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县(区)科委申报;
(二)国家部、委或外省、市(地区)等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或社会事业做出贡献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向对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或所在地的县(区)科委申报。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如其中某个子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可以单独申报。
第七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办和市科协以及县(区)科委对申报项目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八条 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的项目,应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进步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发给相应的奖励证书及资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2000元。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可以会同市财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奖金数额。
第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课题组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的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80%;获奖项目属个人完成的,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重复发放,按最高奖金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当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专项拨款,列入市财政年度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经查明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由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南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洪政发〖1988〗47号)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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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1〕61号


各保监局,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10月27日,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贺国强同志在反腐倡廉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上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通知》(中治金〔2011〕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撰写2009-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回顾开展情况,总结治理成效,分析查找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各单位要按照《2011年保险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保监发〔2011〕15号)附件中的填表说明,根据2009年以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情况,填报《“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保监发〔2011〕15号附件5)、《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保监发〔2011〕15号附件6),即以上报表要反映2009-2011年三年的“小金库”治理情况。

  二、各单位要根据中治金〔2011〕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紧完成整改落实,确保三年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并将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三、各保监局根据2009年至今三年以来的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填报《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保监发〔2011〕15号附件7)。

  四、请各单位将工作总结、整改落实报告和报表于2011年11月25日以前报保监会财会部。各保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并将其总结、报告和报表汇总后,于2011年11月25日前报保监会财会部。请各单位同时将上述报告和报表的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祝春光

  联系电话:66286617

  邮 箱:Chunguang_zhu@circ.gov.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司〔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法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

  (二)外地律师机构及其律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挂牌执业的;

  (三)不具备公证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名义非法执业的;

  (四)未经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奖励300元,举报对象为机构的奖励500元;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奖励金可适当提高。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向本部门举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后,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本部门的举报受理与奖励案件查处的协调、案件的移送由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受理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奖励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金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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