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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三个维度/李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31:47  浏览:8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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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当前,在我国整个反腐败工作的格局中,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震慑、打击腐败犯罪的有力武器。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权能的特征,这项权力需要主动出击,因而犹如一把双刃剑,不仅可以有效惩治腐败犯罪,同时也可能伤及无辜。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是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但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也是一种国家公权力,无法摆脱权力的本质特性,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强制性、易扩张性、易侵犯性等本性,决定了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但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控制目的不在于控制,而是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化,从而有效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功能,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效能,有效打击腐败犯罪。基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力具有权力的共性,因而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制约职务犯罪侦查权。

  一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的维度。权力制衡理论是民主法治国家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理论。“权力制衡观”由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分权理论,他将政体概括为三个构成要素,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并经过洛克和孟德斯鸠相继对该理论进行发展和完善,最终形成关于民主法治国家权力规范运作的理论。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做到“权力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而实现国家各项权能由各部门享有。以分权的方式限制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确定权力运行的基本范围,是防范权力因其扩张性与侵犯性危及公民的首要前提。但是,权力的拆分也并不是绝对的隔离,权力之间同样需要配合与牵制。职务犯罪侦查权是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依法主动侦查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贿赂或渎职犯罪行为,实现对国家审判权、行政权的动态制衡,但是职务犯罪侦查权本身并不是一种不受制衡的权力,对于职务犯罪侦查主体的侦查活动,法院有通过审判予以肯定或否定的权力,体现了审判权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终局性制衡。权力制衡理论为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合理定位刑事诉讼中的各权力主体的关系,确定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其他职权的边界,正确处理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其他职权的制衡关系,对于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通过程序制约权力的维度。在刑事诉讼涉及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场域中,在实质正义难以完全确定的情况下,正当的程序设计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保障公民权利,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效果。因为通过正当的程序规定,将权力主体的资格、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步骤、违法行使权力的系列后果、权力行使对象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及权利遭受侵害时具体的救济途径等详细确定下来,使程序参与人在参与具体程序之前对自己在程序中的地位等有明确的了解。有学者就从八个方面论证了程序对于法律秩序的作用,从侧面反映了程序具有限制掌权者的恣意妄为、随心所欲的使用权力,从而增强权力使用结果的可预见性、权威性等效果。法庭通过对职务犯罪侦查主体收集的、提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的各种证据予以排除,从而实现利用程序的具体规定达到制约权力的目标。

  三是通过社会制约权力的维度。社会制约权力理论是19世纪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托克维尔为人类留下的一笔重要的思想遗产,并由20世纪著名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发扬光大。与洛克、麦迪逊、孟德斯鸿等自由主义思想家一样,托克维尔同样考虑到了建立限制专制、保障个人自由的制度设置问题。不过,托克维尔强调光有这些制度还不够,还不足以保证个人和社会不受国家权力的侵蚀。因为,制度性的力量还不能提供个人抗衡国家力量所需的各种平台,除制度性的力量之外,对专制政治和多数权威的制约方式还必须通过处于国家之外的社会。多元社会是达尔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达尔认为,一个国家要维系民主就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独立社团和组织,必须有一个多元的市民社会。社会制约权力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公民的权利制约权力。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力的产生是达成契约的人们将先在的权利部分让渡的结果。从词源上看,权力(power)来源于拉丁文中的potestas或potentia,即指人民通过协同一致的联系和行为所取得的特殊能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通过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形成对侦查权力的制约。二是利用社会组织制约权力。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舆论成为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为社会制约方式提供了有益的补充。舆论监督在制约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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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4〕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平江金阊沧浪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苏州市平江沧浪金阊三区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和预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平江、沧浪、金阊区范围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对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实行预拆迁;对农村村民申请分户新建住房,实行预安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预拆迁,是指对农村村民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拆房后准许农村村民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的预安置,是指对符合分户新建住房条件的农村村民,不供给宅基地,只准许购买本村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或定销商品房的行为。

  第五条 已规划为土地储备范围内的预拆迁、预安置的实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其他范围内的预拆迁、预安置的实施,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条 可实行预拆迁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一户一处宅基地条件,并且现有住房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房;

  (二)10年前建的平房;

  (三)常住户口农村村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四)对于不属于迁建、扩建、翻建范围内的合法宅基地,农村村民自愿申请预拆迁的住房。

  第七条 可实行预安置的必须是在不考虑区域因素的情况下,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

  实行预安置的农村村民,可选择购买本村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或规定面积的定销商品房。

  第八条 实行预拆迁的宅基地补偿面积的计算,以《集体土地使用证》载明的面积或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对预拆迁、预安置村民安排定销房的,应当按照平江、沧浪、金阊三个新城区开发建设中统一的定销房安置政策执行。

  符合预拆迁条件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80平方米;符合预安置条件的,每户最多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迁建、扩建、翻建自有宅基地上的住房或申请分户新建住房,按《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经所在地区规划分局界定为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宅基地,由所在地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实行预拆迁、预安置。

  第十一条 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正式核定预拆迁、预安置条件前,将申请户户主姓名、常住户口农村村民人数、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申请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公示5天无异议的,正式出具《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拆迁条件的确认书》或《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安置条件的确认书》。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拆迁条件的确认书》,与实施单位按拆迁规定,签订《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落实补偿安置事宜后,由实施单位在协议限期内组织拆迁。

  第十三条 选择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商品房的农村村民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安置条件的确认书》,与实施单位签订《农村村民住房预安置协议书》。今后建设项目使用分户前的宅基地,由用地单位对该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同时,再按该分户原本应享受新建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补偿拆迁区位价。农村村民自愿申请分户前的宅基地同时实行预拆迁的,该分户原本应享受新建规定面积宅基地的区位价在预拆迁的同时一并补偿。

  第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拆迁条件的确认书》和《农村村民住房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发给预拆迁的农村村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凭《农村村民符合住房预安置条件的确认书》和《农村村民住房预安置协议书》,发给预安置的农村村民《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准予购买规定面积的定销商品房。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预拆迁、预安置的补偿费用从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区政府设立的财政专户中支付。今后建设项目使用已预拆迁、预安置的农民住房宅基地,由用地单位按当时预拆迁、预安置成本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归还预拆迁、预安置经费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农村村民住房的预拆迁和预安置参照本细则。具体办法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制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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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
理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是省人民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卫生厅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行政职能: 
  1.拟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及监督实施职能; 
  2.核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职能; 
  3.承办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核报批职能;
  4.组织对药品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以及对淘汰药品的审核报批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二)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1.制订医药行业发展战略、长远规划职能; 
  2.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职能; 
  3.负责医药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职能; 
  4.药品、药械储备及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品药械的紧急调度职能。
  (三)原医药管理局移交给药品监督管理局除药品行业管理职能以外的行政
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药品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地
方性药品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组织制订审核药品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办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和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初审工作;审核临床试验、
临床药理基地。 
  (四)组织审查医疗器械企业产品标准;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医疗器械
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五)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核
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六)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药品质量的抽验工作,依法查处制、
售假劣药品的行为和责任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七)审核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组织实施药品的行政保护,指导药品检验
机构的业务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
械。 
  (九)贯彻实施国家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及处方药、非处方药、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 
  (十)负责实施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管理,协助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药品监督管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档案、新闻宣传、行政
事务、财务、资产管理、保密、保卫以及外事接待等工作;拟订、修订药品地方
性法规,负责提案、议案及行政复议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规费。 
  (二)药品注册处 
  组织制订、审查、公布药品产品标准;承办报批注册新药、仿制药品、进口
药品、中药保护品种以及新药临床试验;负责药品评价和药品淘汰的初审工作;
指导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三)医疗器械处 
  负责对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卫生材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审查医疗器械(含
制药机械、卫生材料)、企业产品标准;核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审核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广告。 
  (四)药品安全监管处 
  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并提出修改意见;审核临床
试验、临床药理基地;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医疗单位制剂管理
规范,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 
  (五)药品流通管理处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制度和处方
药、非处方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购销规则;依法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
业许可证;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审核药品广告。 
  (六)稽查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的稽查工作,监督抽查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的药品质量,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处罚违法违规
的责任人;负责对举报药品质量案件或上级布置查处的药品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七)人事教育处 
  组织制订和实施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及管理办法;负责实施执业药师
的注册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承办出访报批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八)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监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办局机关党
委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 

  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
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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