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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立法建议/洪碧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9:16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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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宪法有效实施主要依靠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为了弘扬法治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有必要探析如何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制度。文章列举了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案和由孙志刚案件引发的违宪审查等宪法监督的典型案件。探析违宪审查的内涵、制度缺陷及其完善对策。
【关键词】违宪审查 宪法监督 宪政建设

现实中,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双规”,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由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但是违反宪法,发生宪事纠纷由哪个部门管辖,是纪委、人大还是法院?法律没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出现一些立法空白。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而没有宪法诉讼法,这又是立法之缺陷。
并不是说实践中没有出现违宪现象,早在十年前,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会上就指出:“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我国宪法也有规定监督制度,《宪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宪法第5条中规定了“四个一切”,并在第62条、第67条中赋予了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立法法》第90条赋于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法律法规建议的权利。但目前的这种宪法监督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起不到保障人权,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作用,影响着人们对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一、违宪审查的典型案件
(一)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0年美国大选,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落选,民主党人杰佛逊当选为下一届总统。亚当斯为了使联邦党人能够制约下届政府,于1801年3月4日新总统上任前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先是任命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后又借国会通过巡回法院法案时,成倍增加联邦法院法官人数,并于3月3日深夜之前完成提交参议院批准任命、总统签署、国务卿加盖国玺等法官任命的法律程序,但是由于时间仓促,有些委任状还没送出。3月4日新总统上任后,命令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尚未发出的委任状。马伯里就是这批未领到委任状的人之一,等了数月后,马伯里起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认为“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的”,马伯里被任命为法官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有权得到委任状。而国务卿麦迪逊扣押委任状是没有道理的,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开创了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法律的违宪审查先例。
(二)山东齐玉苓案。山东省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1990年考上中专,被济宁市商业学校财会专业录取。同班的陈晓琪落选,当录取通知书寄到村委会时,被身为村干部的陈晓琪之父冒领。陈晓琪便冒名上学,毕业后分配到滕州市银行工作。1999年才案发,齐玉苓得知真相后,把陈晓琪及陈克政(陈父)、滕州八中、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作为被告,向枣庄市中院起诉。法院以冒名侵权为由判决陈晓琪停止侵害,五被告向齐玉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5000元,但一审判决否认其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不服上诉。二审期间,省高院也感到为难,于是请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宪法》第46条,并专门作出批复。2001年,山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责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责令五被告共同赔礼道歉;共同赔偿齐玉苓经济损失48045 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三)广州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湖北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街头被收容,原因是未带身份证、暂住证,并跟黄村派出所民警吵架。第三天,他死在收容所。媒体报道后,举国震惊。该案触痛了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家的心,他们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收容遣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此后,也有部分法学专家不断反映同样问题。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得于启动特别调查程序,使违宪审查进入实质性法律操作阶段。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条例》,通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4年修宪,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由于宪法内容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违宪与侵犯人权的案例不少,除了上述三个典型案件外, 2008年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罗彩霞又被同学王佳俊假冒,“狸猫换太子”再次翻版;还有安徽芜湖张先著乙肝歧视第一案;农村选举中,普遍存在的拉选票、破坏选举案;某村干部发动一百多个小学生挨家挨户搜查丢失的电视机,构成非法搜查罪;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不良微博被劳动教养案…….我们不能总是用悲剧性的个案来推动法治进程,而应该事先做好制度设计。
二、违宪审查的内涵及制度缺陷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意义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制度。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宪法监督有联系又有区别。加强违宪审查意义重大,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和统一,有利于限制公权,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违宪审查机关,大家知道,全国人大每年才开一次会议,会后代表各自回到工作岗位,不便集体讨论议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立法任务繁重、专业性强,无力顾及宪法监督。没有时间和精力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工作,但是每个委员会都分管着不同的事项,具有不同的职责。缺乏一个专门机构来协调统筹。宪法法律授权不够明确,难以操作。
2、缺乏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违宪审查程序是指违宪审查主体在行使违宪审查权时,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和时限等。我国宪法虽然有规定违宪审查的内容,但是缺乏审查的程序规定。使得审查机关开展工作时,在实体上有法可依,在程序上依据不足。2006年,全国人大虽然有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制定《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但远远适应不了形势发展需要。
3、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较窄。依照《立法法》规定:有权启动违宪审查的主体是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只有建议权,没有启动权。这样限制了提起违宪审查的主体范围,不利于公民权利的行使,实践中,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多是法学专家。
4、违宪审查的范围较窄。违宪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几个方面。但是从现行宪法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涉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而对于如何监督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及违反宪法行为,《宪法》、《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条文非常模糊,也缺乏救济途径,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具体对策
(一)设立配套的宪法监督机构
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①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②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主要是行使违宪审查职责;③把现有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保持原有职权的基础上增加违宪审查权。充分发挥权力机关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确保违宪审查的权威性。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应该统筹兼顾,不能顾此失彼。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宪法委员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符合我国的国体与政体。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教授所说:“宪法委员会既具有宪法法院性的司法机构的性质,又是一个充当总统法律顾问和咨询性的政治机关”。与此相配套,在司法机关最高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基层法院设立违宪审判庭,专门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争议案件;在最高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中设立宪法监督室,在各级政府机关法制办公室设立违宪审查科。“一府两院”向人大负责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
(二)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体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召集法学专家,着手研究制定专门的《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
将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化、规范化,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及其权限、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受案范围和方式,审理违宪的具体程序,特别是要建立完善违宪诉讼制度。明确规定违宪审查的裁决、执行程序与责任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
(三)明确宪法委员会组成和人员任命
宪法委员会的组成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家主席任命;同时明确规定成员资格,应当从从事法律工作20年以上的高校教授、执业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中遴选,除了专家学者外,当选后不得再兼任原来的人大、政协与司法工作。宪法法庭的庭长必须具有法学或政治学硕士学位,年满40周岁的人担任。为了确保机构人员稳定,规定宪法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权:一是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的合宪性;二是审查有宪法争议的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是否违宪;除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应当允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民个人拥有提案权或者建议权,特别要鼓励公民个人多提出合理化建议,体现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三是解释宪法,解释宪法与违宪审查密不可分,宪法委员会实施违宪审查时,首先要拥有宪法解释权,才能做出合法、公正、权威的解释;四是接受有关宪法问题的咨询,相关部门在工作中遇到重大法律或者政策难题时,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咨询,由其作出书面答复,出具《审查意见书》。五是审查公约与条约,对于中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外国政府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进行合宪性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委员长批准生效。
总之,现行宪法已经实施30周年,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水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已经取得成效。加强宪法监督,构建违宪审查制度的条件与时机基本成熟,呼吁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早日出台《违宪审查法》和《宪法诉讼法》,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实现宪法价值,树立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利于更好保障人权,加快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参考文献】
1、 胡肖华.宪法诉讼原论[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 石磊.宪法的司法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J].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4、 胡锦光.违宪审查比较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 焦洪昌.论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空间[J].政法论坛2003(2).

作者:洪碧华,男,中共漳州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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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2001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设计安装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依照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主管本市建筑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经济、市政管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适用北京地区的建筑工程通用设计标准图集、施工规程和验评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编制。
第五条 本市鼓励开展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建筑活动中推广使用先进的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重点发展以下建筑节能技术或者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四)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六)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六条 本市积极开发和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墙体材料,发展墙体与屋面的高性能保温技术。
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建制镇、新建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建房屋及围墙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自2002年5月1日起,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外,所有建筑工程(包括基础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推广使用节能建筑材料。
本市根据新型建筑材料的发展情况,逐步限制使用或者淘汰其他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和保温性能差的墙体屋面保温材料。
自2003年5月1日起,本市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七条 本市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推广使用各类节能环保型门窗,逐步淘汰或者限制使用保温密封性能差的建筑外用门窗。
第八条 新建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先进合理的采暖供热方式,采用高效的管道保温与热调控计量技术和节能型材料、设备、器具,逐步推行采暖按户计量收费制度。
现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其中对建筑物实施改建、扩建或者大型修缮的,必须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筑物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度标准、照明方式、控制方式并充分利用自然光,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
居住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内等部位,必须安装使用节能灯具。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加强对建设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的,不予批准建设。竣工工程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不得允许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中的节能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标准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已建成的节能建筑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
第十三条 对达不到国家或者本市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能耗高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材料、设备,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发布限制使用和淘汰目录,限制或者禁止在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
前款规定的限制使用和淘汰的技术、材料、设备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6个月公布。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资金补助等政策支持:
(一)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供暖技术的科研与试点示范工程;
(二)利用工业废渣、城市废渣和农作物秸杆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其他与推动建筑节能发展有关的材料、设备的生产应用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发包、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以及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由建设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生产、销售国家或者本市明令淘汰和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198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有违法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
二、对于没有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自己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如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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