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县公证处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习晔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08:59  浏览:82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 *县公证处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县公证处成立于1982年,是全国较早成立的公证处,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县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08年至进入**县政务中心之前(2011年6月13日),年均办证上千件,收入逐年上升,但在进入县政务中心后,由于不能适用现在的管理模式,公证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所降低,导致公证业务滑坡,收入也有所降低,特别是公证业务发展遭遇到了瓶颈。2011年,**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事项780件,比前五年平均办证量下降了22%,2012年至7月底,共办理各类公证事项也只有459件,比上年度同期下降了25%,而且所办公证案件中,相当于必办公证事项的涉外公证(含港澳台)有 128件,房地产、国土部门、银行要求办理的继承权公证、财产分割协议有98件,委托书公证有134件,批量公证有42件,除这些外,其他公证只有57 件,应当占公证业务主导地位的合同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类公证只有寥寥 5件,处于极度萎缩状态,时不我待,在这种情况下,**县公证处应如何摆脱这种情形,是摆在每一个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作为公证处的一员,谨以此报告,望能对**公证事业的发展有所帮助,使**公证事业能进入良性发展。
一.**县公证处在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与出纳同为一人,除有一收入流水账外,无年度开支预算,无开支审批制度,无年度开支明细表,无报账会审制度,无收支平衡表,无财务公开制度等应有的各项制度,且每年的积累为零,使**县公证处的硬件发展止步不前。
2.公证业务量开始下降,传统重头业务直线下降,业务发展面临空前危机,应为主导地位的合同(协议)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类公证事项已少之又少,提存、登记、招投标、拍卖类还未办一件,公证法律服务顾问单位未有一家。
3.公证程序有待规范。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公证细则、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所述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有进行核实的权利和义务,但**县公证处工作人员除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外,很少进行实质审查,实地核实,甚至于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只看印章,对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所述事实是否真实也未进行过审查。在具体公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出证过程中的程序要求也不严格,审批程序如同虚设,对比较复杂的公证事项,如继承权、合同(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亦是在申请当日即申请、受理、审查、出证完结,很不严密,这也是常导致公证案件有瑕疵甚至有错误的原因;还有,要素式公证书出证证词千篇一律,引用法律、法规不准确,逻辑性不强,表述不够严谨。
4.公证处无激励机制,工作人员均坐、等、靠思想严重,未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缺乏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发展意识。
5.公证宣传、研究滞后,现在**县的广大民众对公证的认识仍停留在开奖后的几句公证词中,认为公证员只是一个木偶监督人,公证处只是卖纸、盖印章的部门,而对公证能够帮助、指导大众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和不真实、不合法因素的作用不了解,未能认识到其在民众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的公证研究人员也非常稀少,使得公证在行业文化、理论、实务上均未有厚重的基石,这也是导致公证事业停滞不前的原因之一。
二.对**县公证处公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1、今年为规范建设年,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进入了实质进展阶段,我处应以此为契机,完善公证处各项制度建设,并将硬件建设纳入议程。
按照湖南省对规范公证处的要求,县级公证处应保有资金人民币20万或等值可支配资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应在15平方米以上,并应设立接待室、办证室、档案室、财务室、保密室,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含至少一名涉外公证员),每一公证员需配备公证员助理一名,还有其他相匹配的其他硬件设施。在中,公证处与行业协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认证机构归于一类,被要求逐步向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这也是我省公证处以后体制改革可能的方向,因此,我处应作好充分准备,努力达到省规范公证处的要求,为体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也请司法局为我处体制改革提供相应资金和场地支持。
加强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素质,增加公证员(含涉外公证员)的数量,为公证员配备公证员助理。
优秀的公证员是公证处的基石和灵魂,他们必须有饱满的政治热情,精湛的执业技能,严谨的思维方式,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谦虚谨慎,努力进取,品德高尚,诚实信用,安于职守,不徇私情,自觉维护社会正义和公证程序;公证员素质提高的基本方法在于学习、思考、总结、交流,因此,我们公证员应努力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交流,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自身素质,为公证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员助理是公证员的助手,可以接待咨询人员,接受当事人申请,受理公证事项,告知、询问当事人,打印、复核公证词,制作及送达公证书,亦是公证处不可或缺的人员。公证处应为勤学、进取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使公证处成为培养一流公证人员的沃土,进而为成为一流的公证处打下坚实的基础。
3、严格按公证程序规定受理、审查、出证,建立疑难公证讨论制度,确保办证质量。
公证程序中的申请、受理、送达环节比较简单,不会出现大的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节一般出现在审查及出证程序中,因此,为确保公证质量,对于比较复杂的继承权、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赠与、财产分割、保全证据、合同(协议)类、公司类公证事项,必须按照中公协的具体操作规则办理,严格审批程序,如系重大、疑难公证事项,必须经业务研究组讨论,方可出证,尽量不要当日申请、受理、出证,应预留审查、核实和当事人考虑的时间,确保当事人无疑异以及公证质量(《公证法》规定公证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对于要素式公证书的公证词,公证员应按公证类别认真斟酌,做到事实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准确,语句逻辑清晰,通俗易懂,尽量让当事人和使用者均能读通读懂。公证书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制作,做到美观、整洁、无删改,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准且实用的公证法律文书。
4. 关于公证业务拓展:
“发展才是硬道理”。作为公证员是千万不能在办公室里“坐、等、靠”。2010年深圳市有7个公证处,只有90名公证员,但全年办证有21万件,年人均办证2300余件,共计收入1.5个亿,这么辉煌的成绩是怎么来的?据当时任深圳市公证处副主任的李金祥介绍,他们所有的公证员均是常年奔波在外,主动联系公证业务,出入于公司、企业、银行等单位,每周一般只安排半天的时间在办公室审查疑难案件,出具公证书,其他大部分工作均由公证员助理完成。“天上不会掉馅饼”!公证处公证员只有努力拓展业务,方才有发展之路,本人谨有以下想法,以期为公证处业务发展抛砖引玉:
纵向联系方面:a、中公协、省公协、市公协是公证处的业务主管,亦是为公证机构业务发展提供理论依据的部门,我处作为最基层的公证机构应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向其反映,为公证业务拓展研究提供素材,使业务发展方面的理论研究立足于实际、立足于基层。b、司法局是公证处的娘家,一荣俱荣,应作为公证处发展业务的坚强后盾,我县有十五个乡镇,均有司法所,可设立“公证宣传员”制度,由局里指定每一个司法所一名司法员为公证宣传员,在日常法律服务、纠纷调解工作中导入公证机制,特别是对涉及赔(补)偿、赡养、抚养等纠纷调解后达成协议和指导当地的广矿、企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均可引导其进行公证,符合条件的还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确保合同、协议的履行,对表现优异的公证宣传员可由公证处出资,以司法局名义在年底统一进行奖励。c、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取得联系,努力拓展保全证据公证。在现行诉讼制度下,“打官司”即是“打证据”。但因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侵犯证据难以取得、互联网证据难以固定、当事人财产情况难以查清等情形,导致败诉的比比皆是,而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出证,这些情况就迎刃而解了。还有对合同解除程序的证据收集,一直也是律师、法律工作者收集证据比较棘手的问题之一,但通过对解除合同的催告函的内容和送达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就能保证其合同解除程序的合法性,并且还取得了强而有力的证据。
横向联系方面: a、对企业、厂矿、公司可由公证员分片自行联系,与之签订常年公证法律服务顾问合同,注重服务,为其发展出谋划策,为其合法经营保驾护航,具体监督重要会议的召开、审查合同、参与谈判,适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其参考。b、对于银行、信用社、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可租赁他方房屋,设立“公证业务咨询室”,与之签订租赁合同,按年度支付相应房租,并派出工作人员现场办公。c、 对于政府行政部门的行政程序过程中的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等过程,公证处均可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以确保行政部门的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合法。其合作方式可以在年初与之签订常年公证法律顾问合同,设立公证联络员制度,随时联系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在年初还应与相关行政机构主管局长、主管人员主动联系,开好联系会,具体部门有房产、工商、环保、国土、安监、水利、药监、物价、技监、建设局、法院执行局等单位。d、县政府、乡镇政府、社区、村亦均可与之联系,提供适用的公证法律服务,特别是涉及农村的“山林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信托合同”等由于履约时间长,均可办理合同公证,减少纠纷。
5、关于公证宣传:
当前公证行业面临很多负面的形象,这不但要靠我们公证员自身努力工作来挽回,还需要进行正面的宣传,我处可以争取以下方式来宣传公证的价值以及提升**县公证处的知名度:a、与电视台联系,以访谈节目的形式,选取若干比较典型的公证案列进行宣传。b、与广播电台联系,开辟公证知识专题讲座专栏,宣传公证的相关业务以及公证的作用。c、以公证处名义,在过年过节时短信群发,向群众问候的同时宣传自己。d、利用各乡镇司法所为公证宣传阵地,制作宣传栏,在全县范围内不定期进行公证宣传日,公证法律服务接待日活动。e、打印公证联系卡,注明可办公证事项、公证员联系方式。 f、有条件时设立**县公证处网站。g、建立公证理论、实务课题研究组,对**公证文化、公证实务、公证理论基础、公证规则、公证制度等进行研究、探索,形成研究成果,并在具备成果时向报刊、杂志等投稿,造就**公证的品牌。
吾本子承父业入公证之行,不觉已幽幽十载!然叹今**公证之止步不前,忧心如焚!虽才粗学浅,亦想尽己微薄之力,望能助**公证腾飞!他日**公证事业必将飞速发展,吾亦也将会以为其一份子而自豪!

作者:习晔琳

2012年8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傅美容


摘 要

  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及建议书中已经对就业歧视有了明确的界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生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包括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以及就业条件”。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3.拖欠工资情况严重。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屡见不鲜,在许多生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是普遍现象,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根据全国总工会的数据,2004年初,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左右。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施工企业最为普遍,根据全国建设系统工会2003年初的数据:“有的省约有55%的农民工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据建设部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拖欠工程款约5000亿元,主要是业主拖欠,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当地政府拖欠,另外是开发商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根据北京市的调查,全市70万农村进京施工队伍,被拖欠劳务费总额约30亿元,人均被拖欠4000多元。”[李强:《农民工与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页。]尽管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拖欠工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解决了旧的拖欠的同时,新的拖欠问题又开始产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陷入年年治理、年年有新拖欠的不良境况。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1.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

2.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1985年,国家在“七五”规划中对社会保障的内容作了有关的规定。在其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明显表现出了对城镇居民的偏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保障,农民的保障只是土地。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3.还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严重的就业歧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农民工自身的不足、社会舆论导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阳府〔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六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及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阳江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中央、省驻阳江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

  (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九)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三)政府特许经营;

  (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载体包括有形市场平台、电子网络平台。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承办机构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必须或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不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阳江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兼容开放、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包括实体大厅和虚拟大厅两种形式,实体大厅与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同址,虚拟大厅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站。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服务平台和场所的提供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各类交易申请,接受并代理异地委托的招标、采购等交易业务,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进行交易见证服务,作出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会同有关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对交易活动场内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六)协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关专家库并会同实施有效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网络交易平台;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积极商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十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依法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阳江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一条 下列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一)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工程估算价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水利、交通、铁道、电力、能源、通讯等专业建设工程;

  (三)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四)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或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应当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依照《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选定施工承包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通用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目录以外的品目,预算金额货物及服务类5万(含5万)、工程类10万(含10万)以上的;

  (四)本市自行办理的协议(定点)供应项目的招标。

  对上款第(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受理完成,不得转委托。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购货物类预算金额50万(含50万)以上、服务类预算金额30万(含30万)以上、工程类50万(含50万)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进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第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上述资产经营权、使用权转让、出租,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公益事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权出让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经公告只有一个用海意向人的可依法采取审批出让方式。

  第二十五条 低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交易,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海域使用权交易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粤Q字头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依照拍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缉私罚没物品、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六条处理)处置原则上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一条 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等形式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特许经营交易采用招标的方式,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依法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取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的,必须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

  BT融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阳江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七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监察、法制、投资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研究起草并提请市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四)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提请市政府审定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五)组织审定特殊情况下不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提请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机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文秘、宣传、督查等日常工作;

  (二)统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为公共资源交易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各个运行环节实行监督,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投诉并视情况直接作出处理或移送职能部门处理,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各类投诉、举报及时处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六)市政府或联席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农林、科工信、公用事业集团等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交易文件审查批准、备案应集中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市行政集中服务大厅设窗口承办、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监察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程监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四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统一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专家管理。

  市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科工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行业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置包含各类专业专家的专家库统一抽取终端,实现资源共享。

  专家专业分类按照《(评标专家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规定进行。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健全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信誉管理、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审)、谈判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不受干涉。

  项目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五章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组织、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其中代理费估算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代理项目实行招标,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五十条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各级政府网站,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加大对失信市场主体的惩戒力度,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或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三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非公共资源交易,权利人可自愿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可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五十六条 阳江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七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视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情况适时制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