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王平与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20:21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王平与南宁市乖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三初字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桂民三终字第2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在考察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时,应先审查权利人所主张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其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并查明其是否通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最后审查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来源。

三、基本案情
原告乖仔公司成立于1995年2月,是一家经营纸制品及其他生活用品的企业。1998年4月,乖仔公司获得国家商标局颁发的“乖仔”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餐巾纸、卷筒纸。乖仔公司生产的“乖仔”牌系列纸品在广西纸巾行业中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广西多家宾馆、酒搂指定用品,并曾获得众多荣誉。包括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家餐饮单位都使用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乖仔公司也分别为这八家单位设计了符合其餐馆特色的餐巾纸及包装袋装潢,并以钱夹式塑料袋为外包装。
2001年10月,李某到乖仔公司工作,任销售业务员。2002年2月24日,乖仔公司同李某、被告王某三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担保书》,约定由王某作为李某履行《乖仔公司劳动合同书》的担保人,保证和负责李某切实履行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当李某违反合同或乖仔公司的规章制度造成乖仔公司经济损失,且李某拒绝履行合同时,王某愿意承担李某所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代李某向乖仔公司偿还经济损失。次日,乖仔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乖仔公司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离、调人员必须保证原所经手的工作无任何遗留问题,原经手的业务资料和涉及公司财务、商业秘密的材料(包括公司文件、记录、设备、制服、财务报表、推销资料和其他财产)全部移交,保证不带走上述任何材料和复印件。保证离开公司后,对有关公司产品生产、开发或公司管理方法、推销计划、不动产或财务情况以及有关公司或公司的任何关联公司的经营保密资料严守机密。三年内不与公司原有的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保证不向任何人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原经手的业务情况,五年内不从事或投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项目。如有违反,愿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其赔偿额不少于当事人在乖仔公司任职期间两年收入的总和。李某承诺遵守乖仔公司的上述规定。
2003年3月31日,李某从乖仔公司辞职。后到百万纸厂担任业务员,从事推销餐巾纸工作。2003年4月起,百万纸厂取代乖仔公司向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原均为乖仔公司客户的八家餐饮单位提供餐巾纸。与乖仔公司提供的餐巾纸相比,百万纸厂提供给这八家餐饮单位的餐巾纸除了将制造商的名称改为百万纸业,并稍作改动外,包装袋的颜色、文字、图案等均与乖仔公司原先提供的纸制品相同或相似。
经查,百万纸厂是被告王某投资开办的个体工商企业,主要经营生活用纸。 2003年初,王某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该厂开业,南宁市工商局于2003年3月10日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写明百万纸厂的名称保留期自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9月10日,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但王某此时已开始以百万纸厂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生产和经营餐巾纸等产品。后百万纸厂于2004年10月20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后乖仔公司以李某、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及侵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之后,乖仔公司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南宁市中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准许了乖仔公司对李某的撤诉。

四、法院审理
南宁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乖仔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其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个构成要件。乖仔公司主张其餐巾纸包装袋上的设计文字、图案,其向各个酒家供应餐巾纸的供货信息(供货价格、供货期限),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于其商业秘密。由于在提供给客户的餐巾纸包装袋上印有版面设计(装潢)文字及图案、客户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客户信息,这些内容随着餐巾纸的散发而为公众所知悉,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但乖仔公司主张的供货价格、期限应属于其商业秘密。首先,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可能通过公开渠道为公众知晓;其次,乖仔公司为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与李某在内的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有保密条款等;再次,该信息具有实用性,供货价格是乖仔公司维系客户的手段,供货期限则可为公司提供已知的客户情报,故可为乖仔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乖仔公司所主张的供货价格、期限属于其商业秘密。
二、关于王某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李某曾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可以接触和掌握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李某违反与乖仔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在从乖仔公司离职后即到与乖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百万纸厂工作,并将其所掌握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百万纸厂。而王某作为李某在乖仔公司工作的担保人,明知李某与乖仔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的内容,亦明知李某在乖仔公司的销售部门工作,知晓乖仔公司一定的商业秘密,仍聘用李某为其工作,并使用李某所泄露的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餐巾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代乖仔公司供货给乖仔公司的原客户,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上述规定,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个客户设计了8种各具特色的餐巾纸包装装潢,这些装潢设计是乖仔公司所特有的。而王某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设计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其产品足以造成和乖仔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认。同时从王某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可以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商品。故按照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王某未经乖仔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相同的包装装潢,其行为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由于王某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乖仔公司的合法权益,乖仔公司要求王某停止侵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认定的王某擅自使用的与乖仔公司相同包装装潢的餐巾纸有包括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家餐饮单位所使用的八种,故王某应停止生产使用该八种包装装潢的产品。
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由于乖仔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王某的侵权行为确给乖仔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乖仔公司因王某侵权所受的损失,或王某因侵权所获利润又无证据证明,故法院在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餐巾纸上使用与原告乖仔公司为北方人家饺子馆、老班长酒楼等八家餐饮单位所设计、生产的餐巾纸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装潢;被告王某赔偿原告乖仔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被上诉人乖仔公司在诉讼中向法庭举证的19份证据全部指向李某,却没有举证上诉人对其有何侵权的事实,故一审判决在乖仔公司不起诉李某的情况下,认定李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却要上诉人为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产品的包装装潢并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亦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是知名产品,故一审法院推定乖仔公司的产品为知名产品,并以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乖仔公司的诉讼请求。乖仔公司则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二审法院归纳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乖仔公司生产的餐巾纸是否属于知名商品;王某是否侵犯了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一审基本相同:即乖仔公司的供货价格、期限属于其商业秘密;李某违反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百万纸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王某明知李某与乖仔公司的保密约定,明知李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却仍获取、使用李某披露的商业秘密,并授权李某以百万纸厂的名义使用与乖仔公司相同的合同样式与客户签订供货合同,王某的行为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根据乖仔公司提供的包括“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据,可认定其生产的餐巾纸为知名商品,且“乖仔”牌餐巾纸的包装装潢属于乖仔公司特有,因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有权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知识产权,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或授予,故王某上诉称乖仔公司餐巾纸的包装装潢没有申请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应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不成立;而王某擅自使用与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从事餐巾纸经营的行为已损害乖仔公司的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方面,一审法院在考虑了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的数额也并无不当。
故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判断关于被告王某是否侵犯原告乖仔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侵犯乖仔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时,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了王某的行为构成对乖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那么,哪些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被控侵权人又能以何种免责事由来摆脱自己的侵权责任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关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的规定,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依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应审查权利人所诉受到侵害的技术、经营信息是否构成有效的商业秘密。该项审查工作应查明权利人主张的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是否实际存在,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以及该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所在。
其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所使用的技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类似。
再次,查明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以及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在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却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5)被控侵权人从其他侵权人处取得并使用明知为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和经营信息;(6)法律规定的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最后,审查被控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有合法来源。包括:被控侵权人自行创造、构思出与权利人相同的商业秘密;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受让的商业秘密(如继承、转让等);在权利人疏忽情况下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用尽;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被控侵权人的获取、销售、使用行为;被控侵权人通过反向工程取得商业秘密(反向工程是指对合法取得的终端产品的拆卸、破解,从而得出其构造、成分以及制造方法或工艺的行为)。但应注意的是,接触、了解权利人技术秘密的人员通过回忆、拆解终端产品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工程。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4〕 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日

徐州市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7月)
  为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农村劳务输出培训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2号)精神,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扎口管理,不切块给部门使用。资金分配与省下达的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挂钩。
  第二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用于对接受输出培训农民的补贴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机构的奖励。对符合省补助条件的培训单位和中介机构,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与国家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资金要统筹使用,统一对各类补助对象的补助标准,不得重复安排。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补助对象:
  (一)对农民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应缴的培训经费给予补贴。
  (二)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且劳务用工合同在6个月以上的具有劳动力输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劳务中介组织,给予奖励补助。
  第五条 申请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
  (二)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以短期的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但每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三)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强的职业介绍能力。
  (四)培训场所和训练基地要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第六条 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教育部门负责“两后双百”培训机构的认定,并报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备案;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他培训机构的认定。资质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对承担农村劳务输出培训任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由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计委、农林等部门共同组织。各地要根据省下达的输出培训任务,区分不同培训工种,在认定的培训机构范围内公开招标,并根据培训收费标准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确定后报省、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贾汪区应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工作的宣传,对中标的培训机构名称、地点、培训工种、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应以通告形式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印刷成册,分发至各镇、村。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根据培训机构对不同工种的培训价格,在向培训对象收费时每人降低110元,由省、市财政给予补贴(省补100元、市补10元);经县(市)、贾汪区扶贫办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户农民,每人降低300元,其中:省、市财政补贴210元,其余部分由各县(市)、贾汪区财政补贴。
  第十条 对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就业的中介机构,在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每新增输出一人,由省、市财政奖励补助22元。
  四、经费的申请和下达
  第十一条 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农林、计委等部门,制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工种、收费标准、培训人数等内容的申请补助资金方案,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省审定下达年度输出培训任务及省补资金额度后,市相应分解下达各地,省、市财政预拨培训补助资金的80%。
  当年10月20日前,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将当年输出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由省、市财政一并拨付剩余的20%资金。
  第十二条 对组织输出奖励补助资金,每年10月20日前,由各县(市)、贾汪区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教育、扶贫、农林、计委等部门对当年农村劳务输出情况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并抄报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同时附报《省级农村劳务输出奖励资金申请表》。省补资金经省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审查批准下达我市后,与市级奖励补助资金一并下达。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设立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财政专户,采取专户直拨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各地要按照《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徐财农〔2002〕28号)规定的要求,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报帐管理部门为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报帐单位为经审核的培训机构、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申领输出培训补助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中标文件、培训人员名单、收费发票及接受培训人员《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领输出奖励资金时,报帐单位需提供:输出人员名单及用工合同复印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农村劳务输出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里将组织抽查。对输出培训单位未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输出培训人数未达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套取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将视情况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培训补助资格。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地区,将扣减下年度劳务输出培训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面向社会公示申请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的有关情况,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切实保证劳务输出培训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市将对在农村劳务输出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村劳务输出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63号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上。
本办法所称的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沿海滩涂围垦造地、重要滨海湿地保护等用海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域生态环境和擅自占用海域。
第四条 海域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需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海域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海域。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海域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海域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闽台海洋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下列海域:
(一)经批准设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海域;
(二)各种完整、典型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域;
(三)珍稀、濒危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集中生长、栖息、繁衍的海域;
(四)珊瑚礁、红树林等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生长海域;
(五)保存有人类文化遗产、自然历史遗迹或者典型自然景观的海域;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海域。
第九条 使用海域面积700公顷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使用海域面积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3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3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使用海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前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海域使用证。
同一项目需要使用海域,应当一次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改变海域使用证核定的用途、转让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出租海域使用权但未改变使用证确定用途的,应当向原发证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证实行年审。海域使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
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海域使用证核定的使用期限内,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给海域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 取得海域使用权满一年未使用海域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证。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海域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或超越海域使用证核定范围使用海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海域使用金,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核准擅自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涂改、伪造海域使用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的,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


2001年5月14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