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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纠纷/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28:44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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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纠纷

王胜宇  钱贵


  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农民问题,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并且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台,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显著增多,这也就导致了农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从而使在农村中对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中的80%是农民,农民世代耕作,辛勤劳动,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法院在审理这种案件时处理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对促进农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转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审理的这些案件中,既有对此类案件的成因、处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触和理性的分析,现对土地纠纷案件的类型、特点、成因、处理方法及对策作浅析如下。
  一、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土地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承包合同履行纠纷。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调整之机随意提高承包费;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二)承包合同效力纠纷。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三) 侵占土地使用权纠纷。往往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因为土地都是大面积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回互相侵占,各不相让,从而提起诉讼,但是案件标的比较小,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一)因拖欠土地承包费引发土地纠纷。在已审结的土地承包纠纷中,起诉土地承包费纠纷的案件2件,在纠纷成因中占一定的比例。一是有的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主动交纳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导致村委会等经济集体组织提起诉讼,二是在村民把自己的土地转包后,次承包人不按约定缴纳承包费引起诉讼。(二)因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引起纠纷。主要表现在:有的承包土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者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对承包合同内容认识不一致,从而发生纠纷;有的合同对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四周的土地界限的表述不明,从而产生纠纷;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对承包期限约定不明,有的是对承包费用的约定不明因此产生纠纷。(三)侵害承包户土地经营使用权引起纠纷。一种是随着农村税的取消、粮食价格的上涨、粮食补贴政策的实施和城市务工环境的恶化,部分农民回流农村要求实际耕种人,而实际耕种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轻易交回承包土地,引发了一些纠纷。另一种是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新一届村委班子上任后,否认原合同的效力,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因为前几年订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较长,承包费基数较低,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发包人以合同承包费不合理为由,单方决定提高承包费,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另行发包,侵害了承包户的合法权益,导致纠纷发生。(四)土地发包中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节对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大多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符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规定。在有的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不经民主议定便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还有的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从中渔利而引发纠纷。
  三、当前土地纠纷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主体多为村委会、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也占相当比例。有要求支付被告土地承包费或是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有村民要求村集体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另外还有是在土地转包后发生的承包费纠纷以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二)是起诉时间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规律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大多发生在每年的春季和冬季,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民大多在春播或是秋种时,因为对土地的使用权协商未果而诉之法院,而在其余时间由于农作物已经种植,故发生纠纷的概率较小。另外,村委班子换届之时也是土地纠纷案件多发时间。(三)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之所以呈迅猛上升之势,有着深刻的社会及历史背景。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土地作为最为稀缺且不可再生的资源,当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社会保障体系也仍未将农民容纳进去,因此,一旦丧失土地或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他们将失去仅有的生活资料,其基本生存都将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另外,近几年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的重视度达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也是空前的。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于让农民减负增收; 2005年中央一号文则立足于使农业强身健体。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增强了农民依法维权的意识,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避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土地纠纷的几点对策
  面对如此多的土地纠纷案件,面对土地纠纷的上升态势,如何妥善审理这类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大的任务,我们逐渐摸索出了以下对策:(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强化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尤其是土地承包法的普及宣传,要让每一位农民了解该法的基本内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和要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村民自觉守法、护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各种矛盾的产生,使土地纠纷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以稳定承包合同为主。事实求是地解决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稳定承包合同主要指在合同承包期内,一方投资较大,即便是未按期如数交纳承包费,只要能采取补救措施的一般不应以解除为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就是要从合同签订的时间、背景、税改前与税改后的不同情况全面把握,不能死板地硬扣合同条文。(三)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侵权事实清楚的及时受理,予以支持。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四)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当地政府及民调组织和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总之,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明确认识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把握处理该类纠纷总的原则即及时、快捷、稳妥,多用调解的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这也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不应以法院的审判权代替或干涉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对已经成为事实的大范围的承包合同关系,一般不能因为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合法权益而因审理造成大范围的波动,从而影响全村或全乡镇的全局工作,对权益方可以采取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进行赔偿的方式予以变通妥善处理。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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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比利时王国就比利时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比利时


关于我与比利时王国就比利时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2月6日)
国务院:
  我与比利时王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就“九七”后比利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副本)和比方来照(影印件),请予备案。比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比利时王国就比利时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比利时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第367号来照,内容如下:
  “比利时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比利时王国政府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比利时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比利时王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比利时王国总领事馆的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比利时王国在澳门执行领事职务的情况,并同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之日起,比利时王国继续执行该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比利时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比利时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
  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上述协议,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七年二月三日于北京

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同意你公司拟定的《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可按此执行,并注意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
原计资〔1986〕761号文所发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组织大中型项目评估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附: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

1987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和建设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指示精神,搞好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其它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评估,保证评估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人员要站在国家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评估意见要做到公正、科学、可靠。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应论证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要求,符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和国土规划的要求,布局是否合理;在技术上、工程上是否合理可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良好。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应从宏观效益分析和微观效益分析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相结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抓住关键问题,突出重点,发挥公司拥有多学科人才的优势,组织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综合研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估工作计划的编制与修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评估计划和其他单位委托评估的项目,进行工作安排,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编制公司的评估工作实施计划。由于情况变化,实施计划需要调整时,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予以修订。
第六条 评估工作的组织。项目评估工作由公司按项目的不同建设规模、不同技术水平及任务繁简程度、协作配套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评估:
1.公司项目部为主进行评估。
2.公司组织专家委员会有关委员或有关专家参加,成立项目评估专家组,进行评估。
3.公司组织成员公司或有关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工作的实施
1.为开展评估工作做好准备,公司要及早组织力量参与待评项目的有关调查、考察、文件编制和预审等工作。
2.委托单位需提供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等,公司接到待评项目的文件资料后,如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要求的,应向委托单位报告,并请报送单位补做工作,补送文件资料,同时可着手进行适当准备,待所需文件达到规定和要求后,正式开展评估工作。
3.公司要定期检查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和存在问题。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应及时向委托单位通报情况,以便取得有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
4.项目评估结束后,公司要及时了解评估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评估工作的反映。
第八条 项目评估费用,以满足开展工作的基本开支为原则,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项目评估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评估三类。
第十条 根据工业、交通行业的特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内容提出下述要求,其他行业可参照办理。
1.建设项目的必要性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宏观角度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2.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
分析市场预测是否准确,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产品的性能、品种、规格构成和价格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的趋势和有无竞争能力。
3.工艺、技术、设备
(1)分析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是否先进、适用、可靠。采用的国内科技成果,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技术鉴定。引进的国外工艺、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国情,是否成熟,有无盲目、重复引进现象。引进的专利技术是否有失效的专利或不属于专利的技术。
(2)衡量技术水平的技术指标一般包括劳动生产率、单位产品的原材料消耗、单位产品的能源消耗、产品质量指标单位产品的占地面积、单位产品的运输量等通用指标及适用于各部门、各行业特点的具体指标,行业技术指标和参数另行制订。
(3)大型项目和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的项目,所用技术指标应与国内外同类型企业的先进水平进行对比。
(4)有条件进行综合利用的项目,是否有利用的方案,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4.厂址、坝址、线路方案
厂址、坝址、线路方案有多种方案,所定方案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文物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有无多占土地和提前征地的情况。
5.建筑工程的方案和标准
(1)建筑工程有无不同的方案比选,如水电工程的坝型和工程总体布置方案选择;桥梁建设不同的结构比选等,要分析选定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2)论证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和采取的治理措施。
(3)建筑工程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贯彻了勤俭节约的方针。
6.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和配套项目
要研究建设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原材料、燃料的供应条件及供电、供热、交通运输等是否落实、可靠,是否取得有关方面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配套项目能否同步建设。
7.环境保护
项目的“三废”治理是否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有无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8.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9.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从项目本身出发,采取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对项目的投入费用,产出效益,项目的偿还贷款能力,及外汇效益等财务状况进行计算和核实,以衡量项目的经济效益。
财务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
10.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社会的角度,衡量建设项目需要国家付出的代价和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效益,从宏观上比较得失关系,从而确定项目的可行性。
鉴于国民经济涉及的范围较广,有些经济参数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待颁发后,大型重点工程和由于产品价格不合理,严重扭曲经济效益的项目,必须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其他项目有条件的也要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详见附件《建设项目经济评估细则》。
11.不确定性分析
在进行财务和国民经济评价时,都要作不确定性分析,应进行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有条件时应进行概率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抗风险能力。
12.社会效益评价
社会效益包括生态平衡、科技发展、就业效果、社会进步等方面。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产生的主要社会效益。
13.项目的总评估
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评估
1.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参照以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要求适当简化。
2.工程初步设计的评估内容按国家有关审批初步设计的要求掌握,应着重核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审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以下几类项目评估的补充要求
1.国内合资项目
需补充评估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等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项目
需补充评估合作外商的资信是否良好;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资贷款的条件是否有利,创汇和还款能力是否可靠,返销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以及国内投资和国内配套项目是否落实等内容。
3.技术改造项目
需补充评估对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和建设期间对生产影响等内容。要比较改造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对比与新建同样项目投资效益的差别。

第四章 评估工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行项目评估。需要掌握可靠的资料、信息和情报。评估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注意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力求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不出现失误。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工作责任制
1.每个评估项目都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负责。
2.聘请专家参加项目评估,需要成立专家组时,应选定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工作,并负责协调、汇总专家意见。
3.组织成员公司评估时,要签订协议,明确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要求,双方职责和费用支付等。
4.评估工作各级负责人应按项目评估的要求,严格把好进度和质量关,如果出现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5.评估报告除由于保密要求不宜公布外,在经过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有组织地向有关部门发表,取得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评估工作质量高,提出重要意见和建议,因而节约较多投资,大幅度提高投资效益或避免较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经济建设的许多重要情况,有不少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评估人员必须加强保密纪律,严守国家机密。参加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待评文件单位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 对有特殊评估要求的项目,公司将按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特点,拟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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