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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效力分析/吴星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55:08  浏览:9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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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效力分析

吴星奎


中文摘要::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某一方有权提起仲裁,而没有相应赋予另外一方提起仲裁的权利,法院在判断这种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往往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认定其无效,学界也有学者持这种主张,然而,这种理由表面肤浅,显失公平何以体现,司法实践和理论都却没有深入充分的阐述。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这种条款应该是有效的。
关键词:单方仲裁选择权;显失公平
卖方日本A公司与买方中国北京B公司于1998年1月28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依照其所提供的样品向B公司发货,B公司收到货品并验证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由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卖方有权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1998年3月28日发货,B公司与1998年4月18日经验证后接收了这批货品,但一直未向A公司付清货款。经多次催要未果,A公司于1998年6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B公司付清货款。B公司在接到仲裁通知后,提交答辩书,对仲裁庭的管辖权表示异议。经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于1998年9月18日作出如下裁决:B公司向A公司付清货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B公司一直未履行,A公司于1998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CIETAC的仲裁裁决。B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不予执行抗辩:认为合同仲裁条款仅规定A公司的权利,而未规定B公司的权利,显失公平,同时也不符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因而该仲裁协议无效,请求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本案中,笔者拟将合同中的这种仲裁条款称之为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关于其效力,1999年12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第五条规定:“下列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三)仲裁协议显失公平。如:“发生争议,由卖方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协议直接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也有业内权威人士,贸促会前法律部部长王生长博士认为:“仲裁当事人的平等仲裁权是法律程序的正当要求。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签订剥夺对方平等地选择仲裁和指定仲裁员的权利,则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诚信和公平的基本原则,由此达成的仲裁协议如同普通合同一样可被确认为无效。”[1]笔者认为,被申请人的理由并不成立,北京高院的这种规定也并不合理,王生长博士的看法并不科学,有充分的理由可认为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是有效的。具体阐述如下:
一、格式条款对本案并不适用
表面上看,本案仲裁条款有格式条款之嫌疑。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那么,格式合同的使用者多是在经济或法律上处于较强的地位,因而可以预先拟订反映其意志的合同条款强加他人。正如前述,本案并不存在谈判力量孰优孰劣之分,本案双方当事人所拟订的合同也不可能重复使用,也不存在格式条款的“未经协商”的情况,合同中的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并非格式条款。总之,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对于本案的仲裁协议条款没有适用的余地,所谓的“显失公平”也就不能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二、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恪守合同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2]反映在合同领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而决定订不订立契约,以何人为缔约当事人以及以何为内容而订立合同。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契约自由包含当事人有决定契约内容的自由,即使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有严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如果确系当事人自愿接受而不是出于胁迫的因素,他人不得改变。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理论上“约因不必充分”的原则即出自这一思想,其格言为“一把胡椒面也可以构成有效的约因”。当然现代社会,合同自由已经受到各种限制,其效力可基于某些事由而丧失或待定,然而,如下文所述,本案中仲裁条款并不存在这些事由。因此,本案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而不能强加干预、任意干涉,置有效的合同条款不顾,肆意破坏合同条款的效力。
三、被申请人的“显失公平”的说法不成立
关于仲裁条款显失公平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并无明确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均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合同法当然适用。本案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在我国《仲裁法》没有做出相反的规定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判断也当然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两个法人主体,而不是一个法人与一个自然人(抑或消费者),本案双方当事人经济实力和谈判力量相当,并无悬殊。申请人缔约时并不处于不利地位,其并不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的情况,即使存在这种情况,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法律也推定其有通常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判断知识。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本意是保护弱者,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不是弱者。对于本案中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完全可以不同意或加以修改,在卖方坚决要保留其单方仲裁选择权的情况下,买方完全可以不与卖方缔结合同,毕竟,国际市场上不止仅有卖方一家有作为合同标的的货物出售。然而,被申请人没有如此行为,而是自愿选择了同意,理所当然应当受其约束。
再者,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合同条款规定卖方可任意选择仲裁机构,权且可当作显失公平。然而,事实不是这样,仲裁条款将卖方的选择权限制于“适当的仲裁机构”,若买方认为卖方选择的仲裁机构“不适当”,完全可以请求法院行使司法监督权。
另外,在民法中,显失公平通常和重大误解联系,本案中,仲裁条款只有一个条文,明白易懂,意思浅显,并非纷繁复杂,亦非晦涩难懂,不存在重大误解。
退一万步讲,即使本案仲裁条款存在不公平现象,也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地步,离“显失公平”还很远。由于合同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处于世俗之中而非处于世外桃源,所以,契约理论所谓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也不过是理论上的假设,当将这种理论上的假定运用到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时,就会发现权利义务对等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存在的。[3]按照被申请人的意思,可以推定其认为若合同如下规定,对于被申请人就是公平的,即:被申请人也有权选择仲裁机构。但是无论如何,仲裁程序上来说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即使被告选择一个其认为更佳的仲裁机构,这种其擅自臆想的“公平”与中国贸仲的裁决的公平也不会有很大差距。
四、被申请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仲裁裁决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自觉按照市场制度中对待的互惠原则办事,在订约时诚实行事、不欺不霸,在订约后,重信用,守契约,不以钻契约空子为能事。它是法院解释契约、解释其他意思表示,从而干预生活,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的依据和指导原则。[4]另一方面,它也是指导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被奉为“帝王条款”,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合同及其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但这种“一致”一旦形成后,便成为独立于双方当事人意思的异化物,任何一方均无权改变这个曾经是自己意志的产物,而应当遵守它,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本案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缔结,显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强加意志与另一方当事人。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被立法承认,更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对于被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仲裁条款,被申请人应当尊重和履行,决不应该反反复复,变化无常,出尔反尔,视有效的合同条款如儿戏。
五、申请人提起仲裁,乃是严格遵照仲裁条款行事
申请人提起仲裁并没有违反仲裁条款,而是遵守了仲裁条款的约定。理由如下:首先,从行业影响、专业水准来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员选任严格,专业水平高,当然本案由于被申请人位于北京,因而考虑北京的仲裁委员会有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但是无论从其影响和仲裁员实力来说,都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较大差距,这是不争的事实,另外还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但本案并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其次,对于被申请人而言,作为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仲裁方便快捷,不存在远赴重洋之艰难,且被申请人也熟悉中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及仲裁规则,事实上,本案申请人本着友好解决争议的态度,充分考虑了被申请人的利益和难处后,选择了在中国仲裁,而没有一味单顾自己利益,选择去国外仲裁。
六、合同中单方权利条款大量存在,不可任意否认其效力
事实上,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享有某种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相应的权利,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显然不能说这种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是无效的。另外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如撤消权、抵消权等也是往往只有一方当事人享有。实践中,合同条款各式各样、千变万化,不可能一方享有的权利另外一方也享有。若法律强制干涉,则合同当事人的期望何以实现?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何以生存?
七、与支持仲裁的国际趋势相适应,应当承认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的效力
尽管早期的仲裁立法表明,各国立法机关和法院对仲裁抱有很大偏见,认为仲裁是对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剥夺,因而过分强调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各国先后制定了新的仲裁立法,转而对仲裁持一种信任的态度,减少司法干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日益成熟,我国有关涉外仲裁的司法监督的范围和程度在不违反我国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也在不断缩小。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答复中明显可以看出。若法院对于明确清楚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也予以否定,这明显与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和支持仲裁的大趋势背道而驰,也挫伤了当事人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会对中国仲裁的国际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遗憾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编写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的第80问中,对单方仲裁选择权的效力,其规定:“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提请仲裁的权利不平等,违背了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应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笔者认为,民四庭的这种规定,干涉了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又越俎代庖之嫌疑,实非必要。
其实,本案例涉及的深层次问题,在与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的效力受到我国《仲裁法》第16条和第18条的限制。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最大的问题是没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实际上,纵观各国的仲裁立法,把仲裁机构的约定作为仲裁协议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罕见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除对仲裁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外,对仲裁协议的内容只强调其应表明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5]因此,未来我国《仲裁法》修改时,对单方仲裁选择权条款的效力应当明确规定和承认。
参考文献
[1]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三) [DB/OL].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4.asp?cateid=15,2006-06-07
[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
[3][4]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277,278
[5]韩健.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机构的约定-兼评我国仲裁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DB/OL]. http://www.china-arbitration.com/4.asp?cateid=15,200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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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1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的决定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


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表彰2001年度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先进单位的决定


2001-11-09

中青联发〔2001〕64号

      今年暑期,各地各校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抓住纪念建党80周年的契机,按照中 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学联的要求,紧紧围绕 “播科学圣火、做文明使者”的主题,动员组织青年学生 广泛深入地开展了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 动。50余万大中专学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了科技支农、 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支教扫盲、法律普及、医疗服务、 环境保护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受到了 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特别是党员大学生“三个代 表”实践服务活动和博士团“三下乡”志愿服务行动, 主题鲜明,活动扎实,声势浩大。全国3万余名党员大学 生组成1600多支“三个代表”实践服务团,深入农村农 民中,开展理论宣讲、党建调查和文化科技卫生服务,为 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传播先进文化、服务人民群众生 产生活作出了积极贡献,以实际行动实践了“三个代表” 的要求。通过活动,广大青年学生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进一步了解了国情,增进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促进了综合素质的提高。

  为表彰先进,推动工作,中宣部、教育部、共青团中 央、全国学联决定授予浙江省等18个省级单位为2001年 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 秀组织工作奖,授予北京大学等326个单位为2001年全 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 单位。希望获得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认真总 结经验,不断探索创新,取得更大成绩。各地、各高校要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开创活动新局面,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1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组织工作奖名单

(共18个)

浙江                  北京 

重庆                  江苏 

陕西                  河北 

天津                  山东 

湖北                  黑龙江 

山西                  辽宁 

上海                  广东 

安徽                  河南 

湖南                  新疆 

2001年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名单

(共326个)

北京市(16)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方交通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二轻工业学校          北京外国语大学

天津市(11)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理工学院

  南开大学              天津轻工业学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           天津工业大学

  中国民航学院            天津音乐学院

  天津体育学院

河北省(11)

  河北大学              燕山大学

  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经贸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理工学院

  石家庄铁道学院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山西省(11)

  山西农业大学            山西师范大学

  山西财经大学            华北工学院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医科大学

  雁北师范学院            山西中医学院

  团晋中市委             山西大学

  太原重型机械学院

内蒙古自治区(8)

  内蒙古财经学院           包头医学院

  内蒙古医学院            包头市固阳县

  内蒙古农业大学           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民族大学

辽宁省(11)

  辽宁大学              沈阳建工学院

  沈阳工业大学            沈阳农业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            大连医科大学

  鞍山钢铁学院            抚顺石油学院

  锦州医学院             大连轻工业学院

  沈阳音乐学院

吉林省(11)

  吉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延边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

  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        吉林工学院

  北华大学              长春大学

  四平师范学院            吉林职业师范学院

  吉林体育学院

黑龙江省(11)

  黑龙江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体育学院

  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市(15)

  复旦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同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大学              东华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上海海运学院

江苏省(18)

  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扬州大学              苏州大学

  徐州师范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江苏大学

  华东船舶工业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淮阴师范学院            盐城工学院

  中国矿业大学            江南大学

浙江省(11)

  浙江大学              浙江工业大学

  浙江师范大学            宁波大学

  杭州商学院             浙江中医学院

  嘉兴学院              浙江工程学院

  浙江林学院             温州师范学院

  杭州电子工业学院

安徽省(12)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大学              安徽农业大学

  安徽中医学院            安徽师范大学

  皖南医学院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工业大学            安徽技术师范学院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安庆师范学院

福建省(10)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农林大学

  华侨大学              福建医科大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集美大学

  漳州师范学院            团莆田市委

江西省(10)

  江西师范大学            南昌大学

  江西医学院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农业大学

  华东地质学院            南方冶金学院

  井冈山师范学院           南昌水利水电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省(14)

  山东大学              山东师范大学

  青岛海洋大学            山东农业大学

  山东科技大学            曲阜师范大学

  聊城师范学院            山东中医药大学

  青岛化工学院            莱阳农学院

  山东财政学院            枣庄师范专科学校

  泰安市临沂市

河南省(12)

  焦作市               安阳市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河南农业大学            河南师范大学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洛阳师范学院

  信阳师范学院            许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郑州工程学院

湖北省(15)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中南民族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大学

  武汉科技大学            湖北农学院

  湖北中医学院            武汉工业学院

  武汉科技学院            武汉化工学院

  团武汉市委

湖南省(13)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岳阳师范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            南华大学

  湘潭大学              长沙电力学院

  湘潭师范学院            常德师范学院

  衡阳师范学院            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团中方县委

广东省(13)

  中山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广州中医药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工业大学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团委

  广东教育学院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汕头大学医学院           东莞理工学院

  肇庆学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9)

  广西大学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民族学院            广西医科大学

  广西师范学院            广西中医学院

  广西教育学院            河池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海南省(3)

  海南师范学院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海南大学

重庆市(11)

  重庆大学              西南师范大学

  西南农业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医科大学            重庆师范学院

  重庆工学院             重庆教育学院

  涪陵师范学院            重庆三峡学院

  綦江县人民政府

四川省(11)

  四川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中医药大学           成都体育学院

  西南石油学院            四川农业大学

  成都大学              乐山师范学院

  四川工业学院            西南交通大学

  成都理工大学

贵州省(8)

  贵州大学              贵州工业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            贵阳中医学院

  贵州民族学院            遵义医学院

  贵州教育学院            黔东南民族师范专科学校

云南省(9)

  云南大学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广播电视大学          云南艺术学院

  云南中医学院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曲靖师范学院

西藏自治区(2)

  西藏大学西藏农牧学院

陕西省(13)

  咸阳市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西安理工大学            西安科技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

  汉中师范学院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西安邮电学院

甘肃省(9)

  西北师范大学            兰州商学院

  兰州铁道学院            甘肃农业大学

  西北民族学院            河西学院

  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团武威市委

  团平凉地委

青海省(3)

  青海医学院             青海大学

  青海省建筑工程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3)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          宁夏农学院

  固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9)

  新疆大学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医科大学            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财经学院            新疆艺术学院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          喀什师范学院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

  石河子大学             塔里木农垦大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官学校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特大恶性事故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目前乡镇矿山的安全管理工作薄弱,技术条件落后,重大恶性伤亡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给作业人员的安全带来了很大危害。据统计,一九八八年共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49起,伤亡826人,其中瓦斯爆炸、透水淹井和采石场塌方特大恶性事故就死亡75
8人,占92%;一九八九年一至七月份发生10人以上特大事故22起,伤亡323人,全部是瓦斯、淹井和塌方事故。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瓦斯、淹井、塌方等重大事故,特制定了《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测内容与要求》、《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
查内容和要求》、《矿灯检验办法》、《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和《乡镇露天矿边坡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测检验工作。
附件:
1.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验内容与要求;
2.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查内容与要求;
3.矿灯检验办法;
4.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5.乡镇露天矿边坡检测规定。

附件一:乡镇煤矿通风与瓦斯检测内容和要求
一、通风系统
1.1 乡镇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
1.2 主要扇风机安装在地面,且有专门风硐,并有备用电动机。
1.2.1 主扇应由专人看管,并保持经常运转,不得任意关停。
1.2.2 主要扇风机投产前进行性能测定,并每隔五年定期检测。
1.2.3 主要扇风机每月进行检验,并有记录。
1.3 采掘工作面和主要峒室应独立进行通风。需要串联通风时,应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串联通风工作面不多于两个,被串联的工作面进风流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1.4 入风井和出风井、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要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巷道经常保持整洁和畅通。
1.5 通风系统经济合理,矿井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记录。
1.6 矿井供风标准满足下面(1)、(2)公式求得最大值。
(1)Q1=4NK1
其中:Q——矿井供风量;
N——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
K1——备用系数取1.45;
4——每人供风量;
(2)Q2=(∑Q采+∑Q硐+Q其它)×K2
Q2——矿井供风量
∑Q采——采煤实际需要风量总和,
立方米/mm;
∑Q掘——掘进实际需要风量总和,
立方米/mm;
∑Q硐——硐室实际需要进风量总
和,立方米/mm;
K2——备用系数,取1.45。(Q、K后的数字为下角标)


1.7 各工作地点风速符合下列规定:
序号 地 点 允许 (m/
风速 sec)
最低 最高
(1)无提升设备的风井和风峒 15
(2)专为升降物料的井筒 12
(3)风桥 10
(4)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风井筒 8
(5)主要进风巷道 8
(6)架线电机车巷道 1.0 8
(7)运输机巷道,采区进风巷道 0.25 6
(8)回采工作面,掘进中的半煤
岩道 0.25 4
(9)掘进中的岩巷 0.15 4
(10)其它通风人行巷道 0.15
1.8 井下风流中按体积计算氧气含量不低于20%。
1.9 井下各作业地点空气温度不超过28℃。
1.10 进风井口空气温度不得低于2℃
1.11 井下呼地点沼气浓度应控制在下
列范围以内: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1)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
(2)矿区总回或一翼回风流中 ≤0.75
(3)采区电钻打眼的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 <1
(5)非放炮地点和电钻打眼采掘工作面
风流中 <1.5
(6)采掘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
空间中 <2
(7)电动机及开关地点附近20m以
内风流中 <1.5
(8)进入允许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 <0.5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9)局扇和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
风流中 <0.5
(10)机电峒室入风流中 <0.5
(11)停风区恢复生产前 ≤1
1.14 井下各工作地点二氧化碳浓度应
控制在下列范围以内: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
(1)《规程》允许串联工作面风流中 ≤0.5
(2)采区回风巷道,采掘工作面
回风道风流中 ≤1.5
(3)矿井总回或一翼回风流中 ≤0.75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 ≤1.5
(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 ≤0.5
1.15 井下各工作地点的有害气体的浓
度不超过下列规定:
序号 地 点 控制浓度(%)
(1)硫化氢(H2S) <0.00066
(2)一氧化碳(CO) <0.0024
(3)二氧化碳(NO2) <0.00025
(4)二氧化硫(SO2) <0.0005
(5)氢气(H2) <0.5
(6)氨气(NH3) <0.004(H、O后的数字为下角标)


1.16 机电峒室空气温度控制在30℃以下;
二、局部通风
2.1 局部扇负机有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局扇必须保持经常运转,不经瓦斯检查员同意,不准任何人停或开。
2.2 局部扇风机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部扇风机离地高度大于0.3m。
2.3 局扇起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在掘进巷道进风侧10m以外。
2.4 局部扇风机吸入风流中的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2.5 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要符合作业的规定。
2.6 风筒出风量要大于40立方米/min,并保证工作面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吸入风量要小于风处的进风量,同时,巷道中风流风速符合规定。
2.7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2m处感到不漏风。软质风筒要反压边,铁风筒接头要加垫圈,螺丝要上紧)。
2.8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铁风筒每节两点吊挂。
2.9 高沼气矿井中,局部扇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瓦斯管理
3.1 瓦斯检查员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3.2 每班的瓦斯检查次数和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3.3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要做到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
3.4 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5 所有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止供风和瓦斯检查工作。
3.6 废弃巷道及时密闭,临时停工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3.7 瓦检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
3.8 瓦斯检查要做到记录牌、瓦斯日记手册和报表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由矿长审阅,并要有矿领导的处理意见。
四、防治煤尘
4.1 矿井应进行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4.2 井下防尘设施齐全可靠,井下主要巷道及硐室都应设防尘、洒水管路,并不漏水。
4.3 各扬尘点实行喷雾洒水。
4.4 采掘工作面实行湿式打眼和放炮使用水炮泥。
4.5 掘进工作面要定期冲刷顶帮、炮采工作面放炮前、后要洒水。
4.6 要定期清扫冲刷巷道积尘。
4.7 防尘制度健全,有防尘专门人员。
4.8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
五、防 尘 火
5.1 防灭火措施和规章制度健全。
5.2 井下防火工作,必须具有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安全措施及避灾路线。禁止携带烟火入井,严禁在井下吸烟,杜绝井下明火、明尘。
5.3 凡开采有自然发火的矿井要有下列措施:
5.3.1 采区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5.3.2 对火灾区和采空区密闭定期检查,启封火区工作有安全措施。
5.3.3 井下各生产水平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5.3.4 有火区管理登记卡片及火区关系位置图。
六、通风构筑物
6.1 永久密闭
6.1.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6.1.2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6.1.3 密闭前5m内支架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1.4 密闭前5m内无片帮、冒顶。
6.1.5 密闭四周都需掏槽,在煤中槽深不小于0.5m,在岩石中不小于0.3m。
6.1.6 密闭底部要设有流水孔或流水管(有水的)。
6.1.7 密闭前要设栅栏、警标、检查牌板。
6.1.8 干墙平整无裂缝、空缝。
6.2 风门
6.2.1 不允许风流通过的行人行车巷道内应设有风门。两道风门的间距,行车时要大于一列车的长度。两道风门不准同时开启。
6.2.2 门墙两帮和顶底要掏槽,并要见硬帮、顶和实底。门墙厚度要大于0.45m,槽沟要封闭严密。
6.2.3 门框规整,框下设有门坎。
6.2.4 门板严密,错口接缝无漏风,木板厚度不小于30mm,铁门厚度不小于2mm通车巷道门板下设有挡风帘。
6.2.5 风门前后5m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3 风桥
6.3.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6.3.2 桥面平整,不漏水。
6.3.3 风桥前后5m内巷道支架完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3.4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进风巷道断面的五分之四、坡度小于30°。
6.3.5 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见实帮、实底,并填实、结实。
6.3.6 风桥不能设风门。
6.4 风窗。
6.4.1 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6.4.2 调节位置设在上方。
6.4.3 风窗前后5m内支架良好,无杂物、积水和淤泥。
6.4.4 设在风墙上的调节风窗,其墙要掏槽,见硬底、硬帮,墙面平整,设在风门上的调节风窗其风门不漏风。
七、管理制度
7.1 矿井每年都应进行矿井沼气等级和二氧化碳鉴定工作。
7.2 通风管理机构健全,配备足够的通风专业人员。矿井通风系统图要及时反映井下的实况,图上应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防火、防尘设诿的安装地点以及火区位置范围。
7.3 矿井有完善的通风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7.4 矿井通风各种报表准确,数字齐全,上报及时。
7.5 各工种有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7.6 各种通风、瓦斯检测仪器要有维修保养制度,并定期校正。
7.7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要有专门的防突安全措施和装备,其通风、瓦斯制度和措施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八、检测仪表
8.1 通风与瓦斯检测仪表和精度必须符合工作要求。
8.2 通风与瓦斯检测主要仪器:
8.2.1 沼气(CH4)检测仪器。
8.2.2 一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8.2.3 氧气检测仪器。
8.2.4 风速表,气压表。
8.2.5 煤矿气载粉尘测量仪器。
8.2.6 电工仪表。
8.2.7 其它仪器、设备(三通玻璃、铁管,温度计、气压计等)。
8.3 检测仪表符合国家标准
九、其它乡镇矿山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附件二: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检查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用于矿山井下工具有爆炸性环境下在用的热催化原理便携式甲烷指示报警仪、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也可用于甲烷检测仪等。
一、便携式指示报警仪
1. 观察
1.1 仪器必须有制造厂标志和产品合格证,有制造厂名和产品编号;有国家质检机构的防爆检验合格证号、仪表检验合格证号及生产许可证号。
1.2 仪器表面防静电的镀层、涂层,不应有明显的剥落和磨损。外套、外壳应完整无损坏。
1.3 仪器的观察窗应透光良好,表头、数码符号均应清晰完好;扩散通道应完整通畅;检测元件的防爆网膜不应堵塞不畅。
1.4 仪器内部:元器件应齐全、良好;安装和焊接应牢固可靠;电池要符合安全火花,探头要符合隔爆。
1.5 仪器的充电器,性能要良好。充电工作的指示、保护(短路、过充)要齐全良好。
2. 检查和调整
2.1 检查仪器的指示和声光报警自检功能。
2.2 检查仪器的0点和满度;并调整。
2.3 用标准气样检查仪器的准度;并调整。其基本误差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允许误差值表 %CH4
------------------------------
甲烷浓度| 0~1 |>1~2 |>2~4 | >4
----|-----|-----|-----|-------
允许误差|±0.10|±0.20|±0.35|真值的±10%
------------------------------


2.4 通入气样使仪器报警,检查报警信号的声音和光闪是否清楚醒目。在决定更换时要排除电池的影响。
2.5 调整报警点,用标准气样检查报警误差。最大误差值不得大于±0.15%CH4。(H后的数字定为下角标)
2.6 在以上三项(2.3、2.4、2.5)检查的基础上对探头的活性给予评价,决定是否需要更换。
2.7 检查仪器在工作位置偏离时,对指示值产生的附加误差值,最大不超过±0.05甲烷。
2.8 检查仪器电源(电池)的电压和容量是否满足在连续工作不小于8小时或检测仪点测100次(每次测试时间30秒)后,仪器不出现欠压指示和测量误差符合2.3的规定。决定电池需要更换时,要注意充电器的性能和不正常充电的影响。
2.9 检查仪器的电压测试功能或电源欠压指示是否良好正确。
二、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
1.电源部分
1.1 报警矿灯和矿灯报警装置,是以矿灯电源的简易甲烷检定器。电源(矿灯)部分执行矿灯检验标准。
1.2 电池部分必须有预防外部短路引起危险电流的保护,在5倍额定电流(包括灯泡)的熔断时间不大于100毫秒。
2.报警部分和装置
2.1 产品必须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型号和出厂合格证;有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仪表检验合格证号。检查检测器件的通风孔网是否完好畅通。
2.2 通入气样,观察报警信号的光闪是否明显醒目。并调整。
2.3 通入标准气样,检查报警误差并调整。报警最大误差值不得超过±0.20%甲烷。
2.4 检查在电压波动范围内的工作电流情况。
2.5 通入标准气样检查在允许最低电压情况下,报警误差值。最大不得超过±0.20%甲烷。
三、主要参考标准:
1. 《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仪技术条件》(国标、即将颁布)
2. 《沼气报警矿灯制造检验暂行规范》

附件三:矿灯检验办法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中矿灯是指酸性蓄电池矿灯和碱性蓄电池矿灯。
本办法规定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仪器及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办法适用于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支援中心和县级矿山安全卫生技术检验站,检验煤矿井下正在使用的矿灯。
2.检验项目
a 灯头、灯盖锁检验
b 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
c 灯罩玻璃抗冲击检验
d 矿灯照度检验
e 蓄电池容量检验
f 气密性检验
g 透气性检验
h 液密性检验
i 跌落检验
j 拔脱检验
3.技术要求
3.1 灯头、灯盖闭锁牢固可靠,非专用工具不能打开。
3.2 当玻璃罩被破坏时,应保证能自动切断灯泡电源,而不至引爆在爆炸浓度范围内的瓦斯。
3.3 灯罩玻璃应能承受冲击。
3.4 矿灯中心最大照度(距灯头1m):
点灯开始时不小于400勒克斯;
点灯十一小时后不小于200勒克斯。
3.5 蓄电池正常充电后,以额定电流连续放电,至放电终止,测得放电时间,计算得放电容量不应低于额定容量。
3.6 蓄电池应具有良好的气密性,当堵塞气孔后,内部压力达到9.8×10000Pa(1kg/平方厘米)时,不得漏气。
3.7 蓄电池气塞的透气孔必须透气,不得有死孔和堵孔现象,灯盒不得变形。气塞橡皮圈在2.0×100000~6.0×100000Pa(0.2~0.6kg/平方厘米)气压内,应能正常透气。
3.8 蓄电池应有良好的液密性,在充电终止后,静置一小时,蓄电池向任何方向倾斜或倒置十分钟,不得漏液。
3.9 电池槽应能承受冲击。
3.10 电缆与灯头及蓄电池接头应抗拔脱;电缆不得破损。
4.检验仪器
a 直流电压表 精度1.0级
b 直流电流表 精度1.0级
c 压力表 量值为3.9×100000Pa(4kg/平方厘米),精度不低于1.0级
d 照度计65型照度计
e 其它
5.检验方法
5.1 灯头、灯盖锁检验:用手拧灯头灯圈,以灯头不被打开为合格。灯盖锁检验见5.10。
5.2 灯头自动断电装置性能检验:旋松正常点燃矿灯的灯头圈,用拇指按于灯面玻璃中心,按紧放松不少于200次,以目视观察,每次放松后应立即断电,有一次不断电为不合格。
5.3 灯罩玻璃的抗冲击检验:将玻璃罩装在灯头上,用25mm直径的钢球从1m高处自由下落进行冲击,每块玻璃罩做一次,以不损坏为合格。
5.4 矿灯中心最大照度检验:
将矿灯充电后,静置一小时进行检验,在专制的暗箱内(内壁长×宽×高为1000×100×100mm,内壁涂黑漆),将灯头放在木箱的一端,另一端光电池,相距一米,测定其点灯开始和点灯十一小时的照度,测定时允许调整灯头,使其聚光,但不得更换反射器,灯泡等零件
。点灯开始和点灯十一小时的照度,当分别低于400和200勒克斯时为不合格。
5.5 蓄电池容量检验:蓄电池充电后,静置两小时,以额定电流放电,至放电终止记录其时间。
计算公式:Q=Ⅰ×T
式 中:Q——放电容量(安时);
Ⅰ——放电电流(安);
T——放电持续时间(小时)。
若计算得放电容量低于额定容量即为不合格。
5.6 蓄电池气密性检验:拧紧电池盖与电池槽的紧固螺钉,从电池的气塞孔通入压缩空气,压力达到9.8×10000Pa(1kg/平方厘米)时,关闭进气阀,等三至五分钟后,观察压力指示,压力下降即为不合格。
5.7 蓄电池气塞透气性能检验:将蓄电池放在水桶内,使水浸没电池,从电池补液孔以0.2升/分进气量通入压缩空气,观察气塞透气情况,其平衡压力应为2.0×100000~60.×100000Pa(0.2~0.6kg/平方厘米)。
5.8 蓄电池液密性检验:蓄电池充电后静置一小时,将蓄电池向任意方向倾斜或倒置,在十分钟内不得漏液。
5.9 跌落检验:将正常点燃的灯头和蓄电池水平相距0.3至0.5m,自高1.2m高处垂直落于不小于长×宽×厚为1000×300×30mm的松木板上。每套矿灯做三次,以均不发生灭灯、漏液及零部件损坏为合格。
5.10 拔脱检验:将灯头固定,使带电液的蓄电池悬垂,然后把蓄电池从最低点升高0.7米,使其自由下落,以电缆不拔脱,不断线,接头不松动,灯盖不打开为合格。
6.检验规则
6.1 矿灯应从煤矿正在使用的矿灯中抽检。
6.2 抽样方法
从使用的矿灯中按不大于5%比例(每种型号不低于两盏),随机抽矿灯,进行本办法规定项目检验。
6.3 检验项目a,b,d,h,j中有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6.4 检验其它各项不合格的,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的,督促煤矿半年内更新该批矿灯,或要求加强维修,更换不合格矿灯的零部件。
6.5 矿灯检验周期为半年。

附件四: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乡镇煤矿伤亡事故。使乡镇煤矿正规开采,合理开采,根据《矿山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煤矿矿图检查暂行规定。
第二条 乡镇煤矿矿图及其质量检查工作由县级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技术检验站进行。
第三条 每一个乡镇煤矿必须具备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和资料。并建立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一、井上、下对照图;
二、采掘工程平面图;(或竖直面投影图)
三、通风系统图;
四、地面、井下配电系统示意图;
五、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各种测图、绘图原始记录和计算资料。
第四条 矿图应绘在聚酯薄膜上或优质绘图纸上。坐标格网采用100×100mm,格网的测绘精度要符合要求:
第五条 各种矿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颁发的现行煤矿测量规程和图例测绘;地形图部分按照国家测绘总局颁发的有关现行规范和地形图式测绘。
第六条 井上下对照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1∶1000或1∶2000比例尺。井上下对照图应绘出如下内容:
一、地形、地物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测量规范和图式测绘;
二、所有井巷工程;
三、本矿和邻近各矿的井田边界,各种保安煤柱的范围,发火区、老窑区等;
四、矿井近井点的位置、高程和矿区内的国家测量点等。
五、历年最高洪水位线和洪水范围。
第七条 采掘工程平面图可根据本矿的情况采用1∶500,1∶1000;或1∶2000的比例尺。
采掘工程平面图应绘出下列主要内容:
一、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及其他边界线。
二、所有掘进巷道、峒室和回采工作面的位置。
三、勘探和表明煤层埋藏特征的资料,如:钻孔、煤层露头线、煤层底板等高线、倾角、煤层柱状、采厚及主要地质构造等;
四、斜井及主要倾斜巷道的倾角;
五、井下永久测量点的位置和编号;
六、巷道特征点的底板高程,一般在图上每隔50~80mm注记一个。(有轨道的巷道以轨面为准)。
七、火区、积水区、透水区、瓦斯突出区、冒流沙区、采空区、老窑区等;
八、邻矿的各种边界和井巷位置。
采掘工程平面图一般应每月填绘一次。
第八条 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可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的蓝图上绘制,当通风系统改变时应及时修改。并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制定合理的避灾路线。



198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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