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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陈长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40:39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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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高邮市交巡警大队 陈长明

我们在日常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中,对某个时期、某个阶段或某条路段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和评价,往往是从人、车、路和相关的交通环境因素入手,就其存在的表面现象进行客观的归类、评析,以期找出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然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其事故本身的成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于这些因素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思考,可以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辖区交通安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00四年十月至二00五年二月底,江苏省高邮市辖区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0起,致54人死亡,多人受伤。在这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事故成因分析和评价当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也同样令人思考。
思考之一:为何事故死亡人员中以农村老年人居多?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的54名死亡人员中,超过55周岁的有24人,其中超过65周岁的有10人,几乎都是农村或城区近郊的农民。在交通方式上,有骑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的,有骑小人力三轮车的,也有是步行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都是单独出行或两老人出行。2004年12月6日,高邮市送桥镇的李某(69岁)骑电动自行车带着老伴(68岁),在横过公路时被一货车撞击,李某当场死亡,其老伴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月5日,高邮市甘垛镇80岁的老妇徐某独自回家时,被一农用三轮车撞倒医治无效后死亡。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除了事故本身的成因外,笔者还注意到了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
一是农村人口的结构有了新的变化。近年来,农村的青壮年或有劳动力的中年人,除自主创业外,在农闲时大都到城市里打工、经商,家中留守的除了小孩就是老人。因此,农村的老人缺少应有的照顾,在外打工、经商的人更是无暇顾及到家中老人的出行安全,在个别交通事故中甚至老人因车祸死亡数日,其家人还不知道。
二是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精神生活空泛,除了在家照料小孩或忙于力所能及的家务外,老人们最多的是打牌、串门,对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一般性常识知之甚少。随着农村“通达工程”的实施,过去的家前屋后现在都铺上了道路,农村的老年人一下子还不能适应,因而在参与交通时存在一种随心所欲的盲目现象。
三是一些交通工具不适合老年人使用,如电动自行车,其车速与老人的反应不能成正比,在参与交通时,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往往对危险的情况,眼睛看到、心里想到,但手脚却不能及时做到,导致事故发生。再如小人力三轮车看起来比自行车平稳,实际上小人力三轮车轮距小、轴距短,车龙头稍有急转就会翻车,致使骑车的老人摔倒、受伤。
四是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还不到位。无论是宣传的形式,还是宣传的内容,都没有或很少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特点,忽视了对这一正在成为交通事故高危群体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
思考之二:为何小型客车的肇事率越来越高?
在上述的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小客车的多达12起,其中一起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有2起。2004年10月28日江苏兴化籍驾驶员陈才军驾驶苏EE2951号小客车追尾撞击停在路边的小货车,致小客车中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人死亡。2004年10月29日0时许,江苏睢宁籍驾驶员许光怀驾驶苏AZ0570小客车,追尾撞击因缺油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致小客车中2人死亡。2005年2月11日、2月13日(均在春节期间),两辆小客车分别在白天撞击自行车,致2人死亡、1人受伤。此类案例还有很多,其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同样令人思考。
一是肇事的小客车除个体车主外,以小老板居多。在此类人群中,绝大多数小老板成天忙于生意业务、忙于应酬接待。他们开车的机会并不多,开车的技能也不好,偶尔驾车遇有突发情况时,措手不及,难以处置,发生事故就在所难免了。
二是拥有私家车的小老板,对事故损害的后果不在乎。处理事故时以“财”服人,以为只要给钱,就能息事宁人,况且事后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所以认为出了事故也不要紧。如2005年2月11日的一起“别克”商务车撞人致死的交通事故,驾车人是苏南某台商独资企业的部门主管,出事后摔出20万“摆平”了死者家属(按死亡赔偿标准只有10余万元),对事故后果有一种不在乎的心理,这种不良心理导致“小老板”私家车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
三是对肇事者难以处罚或处罚过轻。这也是小客车肇事率越来越高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一些地方上发有“绿卡”的小老板,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只要够不上主要责任以上的,交警部门最多只能按其发生事故时的违法行为(如超速等)罚款和记分,除此以外既不能扣证、销证、更不能抓人,使得一些素质低下的小老板有恃无恐、胆大妄“开”。
思考之三:为何农村支线道路的事故率居高不下?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农村支线道路的就有21起,致2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干线公路(城区道路除外)。农村支线道路上的交通流量相对于干线和城区道路而言要小,交通密度更低,但交通事故却多发。笔者认为,这与当前的农村道路状况和交通管理的状况有着直接关系。
一是在农村,道路通车里程越来越长,乡到村、村到村、村到组都铺上了路面,但其道路的等级却很低,特别是村到村和村到组的道路,虽然大部分都已实现硬质化,但其路面宽度严重不足,一般都在3米以下,宽的也不会超过5米。车行其上,交会困难,与人混行时,人占道、车挤人,一旦避让不及就会酿成事故。
二是在农村,对道路的乱连、乱接、乱堆、乱占现象严重。道路两边的庄台住户,随意与路连接,形成许多不规则的小交叉路口,而这些小交叉路口的两边往往又堆有很多的杂料,形成视线盲区。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乡、村、组三级无人管理,加上行人乱穿,车辆驾驶人防不胜防,交通事故隐患严重。
三是在农村,交通管理的面不够宽,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只能忙于应付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管理,对农村支线道路失管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村到村、村到组的道路几乎无人管理。一些地方虽然在农村派出所实行了驻所交警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更多的是注重形式,实实在在的内容却很少。
四是在农村,农民的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而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交通安全“创安达标”活动,往往做的是表面文章,树几块牌子,拉几条横幅,或者签几张责任状,做一些应景的台帐,农民出行安全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或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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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战略高度重视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中提出的我国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产业发展路线图和时间表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2-03/29/content_210261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财政部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社会福利基金属于预算外资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据此,财政部、民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管理费用的使用办法,将另行制定。
附件:《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会福利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管理和支配的社会福利基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一)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彩票”)总额扣除兑奖和管理费用后的净收入;
(二)彩票销售中不设奖池的弃奖收入;
(三)社会福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第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实行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的原则。中央级留成比例为彩票销售总额的5%;省、地两级的留成比例不得超过彩票销售总额的5%;县级留成比例不得低于彩票销售总额的20%。
第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必须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民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本着社会福利基金筹集与管理分开的原则,收入过渡帐户和支出帐户应归口民政财务部门管理。
第七条 各级彩票发行机构在彩票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的留成比例计提社会福利基金,并在一个月内从结算帐户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民政部门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户中的社会福利基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存款利息、弃奖收入直接转入本级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不参与分成和上交。
第九条 彩票代销单位必须将售票收入中计提的社会福利基金全额上交当地彩票发行机构,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条 民政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年终要编制社会福利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将社会福利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收支计划和民政部门的用款要求,及时办理社会福利基金的拨付。
第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收取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必须按照社会福利基金收支计划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不得超计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年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的10%之内;
(四)同等条件下,社会福利基金要优先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十七条 上级民政部门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对下级民政部门提供资助时,应适当与下级的彩票销售以及当地政府的投入相挂钩。
第十八条 按规定投放的社会福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资助数额较大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社会福利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社会福利基金。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分配与投放,由各级社会福利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社会福利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向评委会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政府有关部门批件。其中属基本建设类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整的基建审批手续,列入当地基建计划,工程竣工后要向提供资助的工作机构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各级民政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长期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资助的项目,须先由本级评委会审议通过,并提交本级评委会的评审意见及申请报告。上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进行考察初审、形成建议,再由评委会进行审议。对决定资助的项目,要下达批复通知并安排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财政、计划(物价)、金融、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会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级评委会对下级评委会要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社会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建成后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民政部《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民办发〔199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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