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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4:19:24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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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青海省房改办


青海省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青海省房改办



第一条 为加快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售房工作,实现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的平稳过渡,根据《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改中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
第四条 职工家庭已按标准价购房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现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的转换。其过渡办法为:
1.愿意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已购房职工,可持所购房屋产权证书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统一组织到所在市(县)房改办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购房当年的售房政策和成本价与标准价的价差及价差部分的利息补足房价款后,即可取得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
2.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时,职工个人应补交款的计算公式为:Z=(X-Y)×(1+P×H)。
其中,Z指个人应补交的房价款;X指按购房当年的售房政策和成本价计算的个人应付房价款;Y指购房当年个人已付房价款;P指利率(利率一律参照1996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分三个档次:①购房一年以上至二年按二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计息;②购房二年以上至三年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③购房三年以上至五年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H指计息期限(计息期限原则上按购房时当地公布的标准价开始执行的时间至补交款的时间计算)。
第五条 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中回收的房价款,一律按青政办〔1996〕150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和流失。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搞好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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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1号)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予以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发布的,用以规范专利审批、调整专利工作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工作行政管理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章)的总称。按其内容不同分别称“规定”、“办法”等。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部分或者比较全面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三条 适用的范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的计划、起草、审议、发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和编纂,应当依照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立法规划和计划,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审查指南》以及专利或者有关知识产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四条 规划、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管理和发展工作的需要编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编制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局内各单位提出规章制定建议,经条法司汇总协调后报局长会议审定。
  局内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临时规章制订计划,经条法司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 规章制定建议的内容
  局内司(部)的规章制定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目的、依据和有关背景说明;
(三)进度安排;
(四)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
  拟订规章制定建议草案时,应当听取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听取局外有关部、委、局的意见。

第六条 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的立法项目分为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完成项目是指论证过的、比较成熟的、当年上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当年进行调研、论证,提交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议的项目。

第七条 实施和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条法司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条法司应在每年年底以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局办公会议或局长会议审定。条法司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整规划或计划的建议,报局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会议审定。

第三章 规章的起草和审查

第八条 规章的起草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由条法司根据局机关各司(部)的职能分工,提出负责部门的意见并报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批准后确定有关司(部)负责起草工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部)的,组成各有关司(部)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司(部)由局长或者主管副局长指定。
  负责起草工作的有关司(部)(以下简称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成立工作小组,并及时向条法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规章草案的内容
  起草规章包括起草规章草案和规章草案的说明。规章草案一般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管理部门、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奖惩规定、实施日期等。规章送审稿的每条内容应有提示语,简要说明本条的内容。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章进行清理。现行的规章将被起草的规章所代替的,应当在规章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规章草案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规章的宗旨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解释的政策界限和其他问题等。

第十条 规章草案的形式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规章的内容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某条”字样,每条应当包含一项规则,可以分设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数字;目冠以1、2、3等数字。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错二字书写。
  规章内容较多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索引等附加部分。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草案的程序
  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局有关司(部)的意见,必要时并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或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组织专家对规章草案的内容进行论证。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应当向社会公布规章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举行听证会。
  起草司(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的情况,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条法司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规章送审稿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在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办公会议审议前三十日正式报送条法司(附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对规章送审稿的审查
  条法司对符合规定的规章送审稿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司(部)的意见,对于涉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业务的规定,还应当听取有关部委的意见。必要时条法司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送审稿或者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条法司商起草司(部)修改: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内容或者形式的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程序的规定的;
(四)意见分歧大,需要作较大调整的;
(五)条文内容不明确,或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条法司审查通过后,形成报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的草案。

第十三条 规章的审议和批准
  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
(一)涉及专利审批或者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的;
(二)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
  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负责人或者条法司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一次审议未通过的规章草案,经负责起草工作的司(部)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审定。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第二次审议仍未通过的规章草案,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报年度计划。
  内容简单的规章,局长或主管副局长认为合适的,可以经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或传批。

第四章 规章的发布和备案

第十四条 规章的发布
  规章草案通过或者批准后,由条法司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报局长签署,颁布规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包括序号、规章名称、通过形式和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内容。
  对仅涉及部分内容修改的规章,可采取仅对修改部分予以发布的形式。
  规章标准文本的公告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并应当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刊登。

第十五条 规章的备案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条法司应当将规章报国务院备案。条法司并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发布的规章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查。

第五章 规章的解释

第十六条 规章的解释
  对涉及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以及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条法司负责组织对其答复或者解释的起草工作。答复或者解释的内容需要与其它司(部)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协商的,由条法司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答复意见。答复请示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局长或主管副局长审定后发布。发布的答复或解释应当抄报各有关部委或部门。
  凡规章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予解释。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十七条 规章的修改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规章修改的程序,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规章的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同一事项已被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第十九条 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经局长会议或者局办公会议通过,由局长签署局长令予以发布。但因第十八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条 规章的编纂和汇编
  条法司负责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编纂、汇编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告
  各司(部)需要对外发布与申请和审批专利的程序有关的具体事项的通告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予以登记和编号。上述通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告》的备案、编纂和汇编适用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7〕16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伊犁州直村委会民事民议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村委会民主管理进程,提升村委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4号)精神,本着“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办、民事民督”的工作思路,结合州直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村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村委会民事民议从“一事一议”着手。“一事一议”是指村委会为发展集体生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关系民生的村级事务,集中民智要向村民筹资筹劳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活动。
二、“一事一议”是落实“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办、民事民督”民主管理,向村民筹资筹劳的有效的组织形式。
三、筹资筹劳必须坚持“一事一议”。本着“民主决策、村民自愿、群众直接受益、量力而行,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管理规范”的原则,按照年初预算,一年一定,使用公开,群众监督,上级审计的程序进行。
四、筹资筹劳由村党支部会同村委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广泛征求意见,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要求和程序报批备案实施。
五、“一事一议”的组织者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决策者是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执行者是村民委员会,监督者是村民或村民代表。
六、筹资筹劳的范围必须是本村范围内的建设和发展的项目。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础建设、村级道路修建、植树造林、人畜饮水工程、公共卫生文化娱乐设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的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七、筹资筹劳的对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人群)、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人群);筹劳对象为本村在册人口(人群)中的劳动力;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满一年(含一年),并享用本村生活和生产资源的居民,经讨论确定后,须纳入筹资筹劳对象。
八、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归村民集体所有、使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帐户、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或挪用。
九、村委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劳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使用筹集到的资金和劳务。村民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项目结束后,民主理财小组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及时定期张榜公布,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十、规范民事民议中“一事一议”的程序和做法,按照“五个步骤、八个环节”展开工作。
五个步骤:即民意调查选事,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公开公正亮事,保障村民的参与权;回访调查审事,保障村民的表达权;群众票决定事,保障村民的决策权;全程公开督事,保障村民的监督权。
八个环节:一是收集民意,了解群众要求。村“两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了解村情民意、走访农户、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广大群众最想解决的问题有哪些,最想知道村里的重大问题是什么,最想让干部做的事情是什么,然后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归类;二是“两委”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召开村“两委”会议、党团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梳理归类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形成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三是动员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广播、文化墙、明白纸等方式方法,将初步方案告知群众,让群众充分参与和表达,并对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是吸纳群众意见,修正完善方案。召开“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集中民智,充分酝酿讨论,修正、完善方案,形成最佳执行方案;五是户户签字,表决通过执行方案。完善后的方案,告知村民,并得到85%以上的村民户代表签字表决通过;六是分解任务,明确落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按照所居地段、片区划分,层层量化分解,责任到村民小组或户;七是“两委”负责,保质保量限时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的任务谁落实”的原则,实行“两委”负责督办、落实,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不定期督查,限时按要求完成;八是公布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对方案的落实情况,村级组织要建立“一反馈、三公开”制度(即及时将情况向群众反馈,实行全程公开,真实公开,经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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